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在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都属于工伤。也就是说,劳动者在上下班途中,因非本人主要责任发生交通事故的认定为工伤。在这种情况下,就涉及到了两种请求权,即工伤保险赔偿请求权和交通事故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那么,既是交通事故,又是工伤事故,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与工伤保险待遇能否兼得?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伤保险赔偿的项目包括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食宿费、康复费、辅助器具费、生活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亡的保险赔偿项目包括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
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因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损害的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住院费、康复费、后续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造成死亡的,赔偿项目包括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
具体重复赔偿的项目如下表所列:
工伤
侵权
停工留薪期工资
误工费
医疗费
护理费(停工留薪期内)、生活护理费
护理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
外省市交通食宿费
交通费、外省市就医住宿费、伙食费
康复费
康复费、整容费、其他后续治疗费
辅助器具费
残疾辅助器具费
供养亲属抚恤金
被扶养人生活费
丧葬补助金
丧葬费
那么,劳动者是否可以请求“双重赔偿”呢?
目前很多省份支持双重赔偿,但是应当扣除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其主要理由是交通事故造成工伤后,工伤补偿与侵权赔偿虽是由同一行为发生,但两者的法律性质不同,受害人获得赔偿的法律基础不同,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也是不同的。主要依据为《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第三条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虽然认同分别获得赔偿符合法律规定,但医疗费用实际只产生一份。
认为不能获得双重赔偿的观点,同时也认可劳动者就差额进行补偿。即发生交通事故后,劳动者可以向侵权人请求侵权损害赔偿,也可以向工伤保险机构或用人单位请求工伤保险赔偿,劳动者在获得其中一种赔偿后,还可以就其与另一种赔偿之间的差额另行主张。如果第三方赔偿已经大于等于工伤赔偿,则用人单位和社保将不再支付工伤保险,如第三方赔偿低于工伤保险,则用人单位和社保将会补足工伤保险。工伤保险机构或用人单位先行给付工伤保险赔偿后,在给付金额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代位求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上海法院对“重复赔偿”的态度采取的是就高原则来确定赔偿标准,也就是说如果劳动者在第三人侵权损害赔偿案中已按照就高原则获得足额赔偿了,劳动者仍在工伤保险赔偿中主张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在实践中还会出现在第三人侵权损害赔偿案件中对重复赔偿项目已下判决,且金额高于工伤赔偿的项目,但一直未履行,甚至可能进入了执行阶段,在此情形下,劳动者在工伤保险赔偿中再次主张的,是可以支持的,如果劳动者之后实际拿到了第三人侵权损害赔偿案中的款项,那么单位有权向劳动者进行追偿。
来源:上海市申元律师事务所
关键字:申元律所 劳动纠纷 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