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买卖合同纠纷-上海曹杨建筑粘合剂厂诉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买卖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还款计划意味着双方当事人对付款时间作了变更,因此违约金应从原告接收被告书写的还款计划时计算。


【相关法条】

《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案件索引】

一审: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02)普民二(商)初字第1189号 (2003年1月14日)


【基本案情】

1997年1月22日,原告和被告签订《工矿产品购销合同》,约定原告供给被告粘合剂、界面剂合计金额1,225,940元(以结算为准),每月结算一次,如逾期付款按每日万分之三计算违约金,以及其他双方约定的事项。合同签订后,从同年7月9日至1998年11月16日,原告共计向被告供货价值668,270元,被告在此期间共计支付给原告货款30000元。2000年4月17日,被告出具《还款计划》,称欠原告货款638,270元,从同年5月18日起,每月18日支付一次,平均分5次付清。但被告未履行。2001年11月3日,被告在该《还款计划》上加注,在年底前解决,但仍未履行。


【裁判结果】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于2003年1月14日作出(2002)普民二(商)初字第1189号民事判决书:

一、被告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给原告上海曹杨建筑粘合剂厂货款人民币638,270元;

二、被告上海曹杨建筑粘合剂厂应从2000年5月19日起支付原告上海曹杨建筑粘合剂厂违约金(按每天万分之三计算)至本判决履行之日止。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3,389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判决书送达后十五日内,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未提起上诉,判决生效。


【思考】

一、《还款计划书》操作指引

1、还款计划书为欠款人向债权人出具,只需欠款人签字即可。

2、第1部分,写清业务往来情况、截至目前欠款情况。

3、第2部分,因还款计划大部分为分期付款,建议列明具体还款时间。

4、建议提供担保,如主债务人未按约还款,债权人有权向担保人追偿。

5、加上“如任一期未按照约定还款,债权人有权就剩余未还款项及违约金一并追偿”字样,也可以写明由欠款人及担保人承担律师费、诉讼费等合理费用。

6、写明管辖地“向债权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7、如还款计划书有多页,每一页均需要签字盖章。

8、欠款人、担保人如系个人,需列明身份证号,或者复印身份证留底。


二、能否仅凭银行转账凭证认定还款事实?

假设原被告之间存在大量银行资金往来,双方均无证据证明存在其他经济往来,被告通过银行转给原告的还款金额多于原告转给被告的借款金额,是否就可以认定被告多还了借款?举证责任应该如何分配?


被告通过提供银行转账明细抗辩已经偿还借款,且多还借款,结合借贷双方之间长期存在的借贷关系、借贷交易习惯以及借贷前后双方的业务往来、交往联系等因素,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被告对其已经偿还借款履行了举证义务,此时原告应就转账不是偿还借款进行举证,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事实主张,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在本案中,原告抗辩双方的六笔转账是其他经济往来,但所有往来资料没有保存,属于无法提供相应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即法院应认定被告主张的款项是归还借款。


除了转账凭证,实践中法院一般会结合双方的交易习惯、借条、转账形成过程等多方面因素综合认定是否为偿还借款,在此建议借款人在还款过程中多保留相关证据,要求出借人出具收款凭证、返还借条或者在借条上作出说明,并保存偿还借款的转账凭证。


来源:上海市申元律师事务所    

关键字:申元律所  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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