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详情:
卢F和孙A夫妇生前共有三子一女,大儿子卢A、二儿子卢B、三女儿卢C、小儿子卢D。卢F于1995年10月23日死亡,孙A于2009年9月11日死亡,卢A于2012年6月14日死亡,卢A大女儿卢G于2017年2月27日死亡,戴A为卢A之妻,卢E为卢A小女儿,何A为卢G之夫,何B为卢G之女。卢F和孙A遗有系争房屋一套,2019年10月12日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发布征收令,该房屋纳入征收范围。2019年11月14日,上海市杨浦第二房屋征收服务事务所有限公司与卢B、卢H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征收补偿款共计7,676,541.80元。系争房屋属于私房性质,产权人卢F和其妻孙A先后去世后,相应征收补偿款应作为遗产由各继承人平均继承,原告戴A、卢E、何A、何B享有部分继承权和转继承权。卢E已从动迁组领取300,000元征收补偿款,但是剩余应属于戴A、卢E、何A、何B的份额被告拒绝支付,故诉至法院。
主办律师:
在本案中,上海市申元律所为戴A,卢E,何A,何B四人提供了全程法律服务,该案件由戚德华律师主要负责并提供了全程法律支持。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本案中,被征收的系争房屋性质为私房,根据相关规定,私房的征收房屋价值补偿款应归产权人所有。在系争房屋未办理过权属登记的情况下,法院依据土地使用证登记情况、房屋来源情况及翻建情况,确认系争房屋征收补偿款应由戴A、卢E、何A、何B、卢C、卢B、卢D参与分配。因卢B曾对系争房屋进行过翻建,故卢B应予以多分。此外,卢B、卢D在系争房屋内实际居住并与父母共同生活,房屋维护亦由卢B、卢D进行,故房屋征收补偿款应予以多分。法院综合考虑各项因素,酌情确认戴A、卢E、何A、何B可分得房屋征收补偿款500,000元,卢C可分得房屋征收补偿款500,000元,卢B可分得房屋征收补偿款3,750,000元,卢D可分得房屋征收补偿款2,996,541.8元。因卢E、卢C、卢B、卢H已实际领取部分征收补偿款,故卢B应支付戴A、卢E、何A、何B房屋征收补偿款100,000元,卢H应支付戴A、卢E、何A、何B房屋征收补偿款100,000元,卢B应支付卢C房屋征收补偿款150,000元,卢H应支付卢C房屋征收补偿款250,00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三条、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十条、第十三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卢B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戴A、卢E、何A、何B上海市杨浦区眉州路XXX号房屋征收补偿款100,000元;
二、被告卢H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戴A、卢E、何A、何B上海市杨浦区眉州路XXX号房屋征收补偿款100,000元;
三、被告卢B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卢C上海市杨浦区眉州路XXX号房屋征收补偿款150,000元;
四、被告卢H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卢C上海市杨浦区眉州路XXX号房屋征收补偿款250,000元。
来源:上海市申元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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