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被告人顾某系上海XX集团宝山XX有限公司、上海市C事务所有限公司综合办资产项目主管吴某(另案处理)的亲戚,其于2012年至2018年间,购买和协助出售吴某贪污的房产,提供个人银行账户帮助吴某接收贪污款项,共计人民币450余万元,并以转账、取现方式协助资金转移。
被告人顾某于2021年10月29日接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2021年12月10日,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宝检刑诉(2021)15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顾某犯洗钱罪,向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21年12月16日,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判决结果】
一审判决:
被告人顾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顾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被告人顾某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律师解读】
一:洗钱罪的构成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百九十一条
【洗钱罪】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提供资金帐户的;
(二)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帐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
(四)跨境转移资产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案中,顾某明知吴某的财产为贪污犯罪所得,依然购买和协助出售其贪污的房产,提供个人银行账户帮助吴某接收贪污款项,已经完全符合洗钱罪的构成要件。
二、量刑考虑的因素:
依据《
人民法院关于实施修订后的《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的通知》:
4. 对于自首情节,综合考虑自首的动机、时间、方式、罪行轻重、如实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恶意利用自首规避法律制裁等不足以从宽处罚的除外。
5. 对于坦白情节,综合考虑如实供述罪行的阶段、程度、罪行轻重以及悔罪程度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
(1)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2)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较重罪行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30%;
(3)因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50%。
6. 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依法认定自首、坦白的除外。
本案中,被告顾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从而依法可以从轻从宽处理。
三、缓刑的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本案中,被告顾某刑罚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且符合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可以依法宣告缓刑。
综合看本案,顾某的判决结果是非常适度的,量刑方面综合考虑了案情以及被告人的情况,既起到了惩戒的作用,也给了被告人一次洗心革面的机会,作为律师事务所,在我们的委托人确实有罪的情形下,我们更希望争取的就是让被告人得到一个公平公正的判决,并且争取被告人可以获得他应得的从宽从轻处理的待遇。
来源:上海市申元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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