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详情:
被告王某于2013年3月20日进入原告某卫浴产品(上海)有限公司处从事抛光打磨一职,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2014年8月27日,被告不服从班组长的工作安排,消极怠工,当天仅完成了正常产量的70%左右,违反了公司《员工手册》的有关规定,原告给予了被告违纪处罚。同年10月10日,被告又提供虚假的结婚证申请婚假,原告依据《员工手册》给予了其相应处罚并解除了与其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
主办律师:
在本案中,上海市申元律所为某卫浴产品有限公司提供了全程法律服务,该案件由戚德华律师主要负责并提供了全程法律支持。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或者劳动纪律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原告认为被告2014年8月27日仅完成当日工作量的70%,被告亦在其作出的《员工违纪处罚报告》中签字确认,故该次处罚事实,法院予以确认。关于被告2014年4月休婚假一事,根据结婚证上所载登记日期来看,被告当时显然并未达到法定婚龄,故被告辩称结婚证真实有效,缺乏依据,法院不予采信。原告认为被告在休婚假一事上有不诚信行为,有一定事实依据。然,对于被告的不当休婚假行为,原告已于休假当月按照年休假予以了处理,后又于2014年10月10日再次给予被告处罚,显然属于二次处罚,缺乏合理性,故第三人依据相同理由解除与被告之间的劳动合同,应属违法解除行为。然,赔偿金的支付义务主体应为用人单位,即劳务派遣单位,法律亦未就用工单位对劳务派遣单位的责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作出规定,故应由第三人单独履行赔偿金的支付义务。原告与第三人对于仲裁裁决的赔偿金金额有异议,然仲裁据以计算赔偿金的基数并未高于其所主张的2,700元,故仲裁裁决的赔偿金金额,法院予以维持。
关于年度绩效奖金,根据双方确认的计算方法核算,仲裁裁决的金额亦无不当,故原告理应支付被告该笔钱款。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故就该笔钱款,第三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及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第三人上海某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王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9,160元;
二、原告某卫浴产品(上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王某2014年度绩效奖金4,293.75元;
三、第三人上海某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二项之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来源:上海市申元律师事务所
关键字:申元律所 劳动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