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设备租赁签合同盖假章,租金应由谁支付?

案情简介

2024112日,被告甲以承租方A公司代表和保证人的身份与原告B公司通过e签宝签订设备租赁合同,并签订补充协议,租赁B公司的设备用于某项目施工,A公司并未在设备租赁合同和补充协议中盖章。合同签订后,B公司依约完成出租义务,经B公司与甲结算,租赁期间共产生租金94290元。后经B公司催要,A公司以不存在合同关系为由未支付租金,B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A公司与甲支付租金、运费等94290元,支付违约金8014.65元。A公司称,其公司与B公司不存在合同关系,与B公司及甲均不认识,也没有相关的工程,不存在授权甲与B公司签订合同的情形。经A公司申请,法院依法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授权委托书》中加盖的“A公司”印章印文与A公司提供的同名印章印文是否同一枚印章盖印形成进行鉴定,2024910日,司法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委托人《授权委托书》中A公司处加盖的“A公司”印章印文与A公司提供的同名印章印文不是同一枚印章盖印形成。A公司支出鉴定费3700元。甲称,其是按照项目负责人乙的安排,代表A公司与B公司联系签单,并不是合同履行人,其在线上草草签署了涉案有关合同。对合同内容,甲并未阅读,对提示条款以及保证内容也未审阅。

法院审理

被告甲以承租方A公司代表和保证人的身份与原告B公司通过e签宝签订设备租赁合同,并盖有A公司印章,经鉴定,该印章为假章,故B公司要求A公司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甲虽称,其是按照项目负责人乙的安排,代表A公司与B公司联系签单,并不是合同履行人,其在线上草草签署了涉案有关合同,对合同内容未阅读,对提示条款以及保证内容也未审阅,但未提供证据证明,甲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与B公司签订租赁合同时,应注意到审视义务,应承担合同约定的义务。本案中,甲认可租赁B公司机械设备的事实,且B公司已实际出租设备,租赁行为已实际完成,且甲对结算单金额无异议,被告甲应支付原告租赁费94290元。

 

律师观点

民事代理行为需以真实、合法的授权为基础,行为人未取得有效授权或伪造印章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相应法律后果应由行为人自行承担。在商业活动中,合同签订主体需要对合同内容和履行负责,市场主体在签订合同时应谨慎对待,仔细审查合同条款,避免盲目签字带来的法律风险。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第七百二十一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租金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租赁期限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限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限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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