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甲因工作需要购买了某航空公司从A地飞往B地的航班。然而在出发前一晚,距离起飞时间不足12个小时的情况下,他收到航班短信通知,航班因航司原因取消,并收到航司退还的订购机票款及200元补偿款。
为确保行程,甲紧急购买了A地飞往C地的高价机票,抵达C地后再乘汽车前往B地。之后,甲联系该航司客服要求赔偿其重新制定行程所支出的机票差价、酒店及汽车费等717.75元,并按客服要求提交索赔证据至航司邮箱,但未收到任何回复,遂将该航司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定,航班取消后,该航司已向甲全额退还订购机票款,并额外补偿200元。甲主张的出行替代方案所产生的机票差价、酒店及汽车费等费用,不属于航司取消航班导致的直接损失,故驳回甲的全部诉讼请求。
律师观点
甲与航司之间形成航空旅客运输合同关系,因航司原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后,航司已履行充分告知义务、并提供退改签服务,采取了必要的安置措施。该航司已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且已通过退票及补偿履行义务。甲接受退票款及补偿款后,自行选择更换行程产生的费用,超出了直接损失范畴应由其本人自行承担,不应由航司承担。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一十四条客运合同自承运人向旅客交付客票时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二十条 承运人应当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座位号运输旅客。承运人迟延运输或者有其他不能正常运输情形的,应当及时告知和提醒旅客,采取必要的安置措施,并根据旅客的要求安排改乘其他班次或者退票;由此造成旅客损失的,承运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不可归责于承运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