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条款可能成为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对象

基本案情: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案件,涉及债务人通过离婚协议无偿转移财产以逃避债务执行的违法行为。案件当事人为债权人贵州某建设公司(以下简称“贵州公司”)与债务人钱某及其前妻汪某。钱某与贵州公司原为商业合作伙伴关系,双方在合作期间因钱某经营不善产生债务纠纷。贵州公司主张钱某拖欠其款项1000万元,并于2020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钱某履行还款义务。2021年4月,一审法院作出民事判决,支持贵州公司的诉讼请求,判令钱某偿还全部欠款。钱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但二审法院经审理后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贵州公司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因钱某名下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程序陷入僵局。

贵州公司随后通过调查发现,钱某在债务纠纷一审审理期间(即2021年2月)与其配偶汪某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并签订了一份明显不利于债权人的离婚协议书。该协议书第三条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作出如下约定:1. 双方共有的机动车辆归汪某所有;2. 婚后购置的房产归汪某所有;3. 汪某持有的某建筑公司40%股权归其个人所有。通过该协议,钱某几乎将其名下的所有财产无偿转移至汪某名下,导致其在法律上形成“净身出户”的状态,直接规避了后续的债务履行义务。贵州公司认为,钱某与汪某的财产分割行为具有明显的恶意逃债目的,严重损害了其合法债权的实现。

值得注意的是,离婚协议签订的时间点具有关键意义。根据案件时间线,钱某与汪某办理离婚的时间(2021年2月)早于一审法院判决作出时间(2021年4月),但此时贵州公司已提起诉讼,钱某对债务的存在及可能败诉的风险具有明确预见。因此,贵州公司主张,钱某与汪某在明知债务纠纷已进入司法程序的情况下,通过离婚协议转移财产,属于典型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违反了《民法典》关于诚信原则及债权人保护的相关规定。为此,贵州公司于2024年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以恢复钱某的偿债能力。

法院认为:

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围绕“钱某与汪某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是否损害债权人利益”这一核心争议焦点展开分析,最终判决支持贵州公司的诉讼请求,撤销离婚协议第三条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法院的裁判逻辑主要基于以下三方面:

首先,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构成无偿转让财产行为。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债务人以放弃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本案中,钱某在离婚协议中将其名下的车辆、房产及股权全部无偿转移至汪某名下,未获得任何对价,且汪某未举证证明其支付了合理补偿。法院认为,此种财产分割方式明显超出夫妻共同财产分配的合理范围,属于法律意义上的无偿转让行为。

其次,钱某转移财产的行为具有逃避债务的主观恶意。 法院特别指出,离婚协议的签订时间(2021年2月)正处于贵州公司与钱某债务纠纷的一审审理阶段。尽管此时债权尚未经生效判决确认,但钱某作为债务人对债务的存在及可能败诉的后果具有清晰认知。结合钱某在判决生效后拒不履行还款义务、执行程序中无财产可供执行等事实,法院认定其与汪某签订离婚协议的真实目的是通过转移财产逃避债务,而非基于夫妻感情破裂的正常离婚安排。

最后,该行为对债权人债权的实现造成实质性损害。 法院强调,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需以债务人行为导致其责任财产减少、偿债能力降低为前提。本案中,钱某通过离婚协议转移的财产价值与其债务规模(1000万元)具有直接关联性。若允许其保留该财产分割结果,贵州公司的债权将因债务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而永久落空。因此,法院认定钱某的行为已对债权人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符合撤销权的行使条件。

此外,法院还对“债权未生效时转移财产是否可撤销”这一争议问题作出回应。法院认为,尽管债权人撤销权通常针对债务人的事后逃债行为,但若债务人在债权形成过程中(如诉讼阶段)已实施明显损害债权实现的行为,且该行为与债权不能实现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债权人仍可主张撤销。这一裁判观点进一步强化了对恶意逃债行为的司法规制力度。

申元律师总结:

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需围绕两大核心要素展开:一是证明债务人存在“无偿转让财产”或“以不合理低价处分财产”的行为,二是证明该行为直接导致债务人偿债能力降低、债权人利益受损。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债权人需通过充分举证(如财产转让协议、交易记录、财产权属变动证明等)证实债务人存在无偿或低价转移财产的情形,并进一步证明该行为与债权无法实现之间的因果关系。实务中,债权人可通过申请律师调查令、调取财产登记信息、追踪资金流向等方式固定证据,必要时还可要求债务人申报财产线索,以夯实诉讼基础。

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条款并非绝对的“避风港”。若协议内容明显偏离公平原则(例如一方无偿取得全部共同财产),且财产分割时间与债务形成或诉讼阶段高度重合,法院将穿透表面审查行为本质,认定其属于恶意逃债行为。对此,债权人可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无偿处分)或第五百三十九条(不合理对价交易)主张撤销相关条款。此外,若债务人与配偶通过虚构离婚、转移财产等方式对抗执行,还可能触发《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刑事追责,相关参与人员均可能面临法律制裁。

对于恶意逃债的债务人,法律风险具有多重性和严厉性。除民事层面可能被撤销财产转移行为、被列入失信名单外,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法院可对转移财产者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需特别注意的是,若债务人的配偶在明知逃避债务目的的情况下协助转移财产,其个人财产可能被纳入执行范围,甚至被判决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债务人及关联方应摒弃侥幸心理,主动履行义务,避免因短期利益而承受更严重的法律后果。

综上,司法机关通过严格适用债权人撤销权制度,既为债权人提供了对抗恶意逃债的武器,也警示民事主体须以诚信为本。无论是财产处分还是债务履行,均应在法律框架内进行,任何试图规避义务的行为终将受到法律否定性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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