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夫妻婚前产生的借款,离婚后还需要偿还吗?

系男女朋友关系,借款1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后二人于2014年登记结婚。婚姻存续期间,多次向转账共计4万余元,多次向转账共计13万余元,后二人于2022年协议离婚并签订离婚协议书,其中仅对婚后夫妻共同购买的商品房和宅基地房屋、家具、汽车归属作出了约定,并未对婚前该笔借款予以确认。

追索该笔1万元借款未果,遂诉至法院,要求偿还借款本金1万元并给付利息。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审理焦点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关于是否将涉案借款进行分割的问题。案涉借款产生于双方登记结婚之前,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中仅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但未对个人婚前财产作出明确约定,且未能举证证明双方对涉案借款作出其他约定的事实,故涉案借款应认定为的个人财产。二是案涉借款是否已经清偿或通过离婚协议财产分割方式予以抵偿的问题。案涉离婚协商书中未约定涉案借款的处分内容,不能认定双方在离婚协议中对案涉借款归属进行划分或予以抵顶,亦未索回借条。虽然辩称于20185月转账偿还案涉借款,但该笔转账产生于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能排除款项用于双方共同生活的可能性。因此判决偿还借款本金1万元并支付利息。判决作出后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律师观点

在离婚协议中,双方应当对婚内财产的认定及分割方式达成一致并作出明确约定,厘清共同财产的数量、各自份额,明确权利归属;对离婚经济性补偿或损害性赔偿进行明确约定。如涉及夫妻之间的婚前债务,应在财产分割内容中载明婚前债务的性质、金额、清偿时间及方式或是否协商通过婚内财产倾向性分割的方式予以抵偿,避免因遗漏而产生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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