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9年12月,许某某的父母以全款方式购置了案涉房产。2020年5月,范某某与许某某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2021年8月,许某某的父母将该房产的所有权转移登记至范某某和许某某二人名下。范某某与许某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未有子女。2024年,由于家庭矛盾激化,范某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许某某离婚,并主张对案涉房屋进行平均分割。许某某表示同意离婚,但认为该房屋系其父母全款购买,范某某无权参与分割。在诉讼过程中,双方均确认案涉房屋的市场价值为30万元。
【法院观点】
审理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范某某提出离婚请求,许某某亦表示同意,由此可见双方夫妻感情已经破裂,符合离婚的法定条件,因此依法判决准予二人离婚。对于案涉房屋的分割问题,虽然该房屋在范某某与许某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已变更登记至二人名下,从法律形式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综合考虑该房屋最初是由许某某父母全款购买并基于范某某与许某某能够长期共同生活的预期而赠与的,且范某某与许某某婚姻存续时间较短,并未生育子女,从公平合理、平衡双方利益的角度出发,法院判决案涉房屋归许某某所有。同时,结合房屋的市场价格,法院酌情判定许某某向范某某支付补偿款7万元。
【申元律师观点】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如果一方父母将房产转移登记至夫妻双方名下,那么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人民法院有权根据具体情况判决房屋归出资方子女所有,并结合婚姻关系存续时间、双方共同生活情况等因素,对另一方进行合理补偿。根据《民法典》第1087条的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首先由双方协商处理;如果协商不成,则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遵循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进行判决。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若一方父母全额出资购买的房屋被转移登记至夫妻双方名下,离婚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依据财产的出资来源,判决该房屋归出资方子女所有。但在此基础上,需综合考虑夫妻共同生活及生育子女的情况、离婚过错、房屋在离婚时的市场价格等因素,来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金额。在本案中,人民法院综合考量了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未生育共同子女、房屋市场价格等要素,判决房屋归出资方子女所有,并酌情判定出资方子女补偿对方7万元。这一判决既维护了父母的合理预期和财产权益,也认可了对家庭的付出和贡献,较好地平衡了双方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