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甲与乙(男)于2010年2月登记结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乙与丙存在不正当关系,并于2019年3月至2023年9月向丙共转账73万元。同期,丙向乙回转17万元,实际收取56万元。甲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判令丙返还甲的夫妻共同财产73万元。丙辩称,乙转给其的部分款项已消费,不应返还。乙认可丙的主张。
【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未选择其他财产制的情况下,对夫妻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本案中,乙未经另一方同意,将夫妻共同财产多次转给与其保持不正当关系的丙,违背社会公序良俗,故该行为无效,丙应当返还实际收取的款项。对丙关于部分款项已消费的主张,不予支持。
【律师观点】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若已发生类似不当赠与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应及时终止与第三者的不正当关系,主动与配偶沟通并配合追回财产。切勿因“认可第三者已将款项消费而不用返还”等错误态度加剧矛盾,法律不会因“款项已消费”免除返还责任,拖延或抗拒可能导致更严重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