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李女士与赵先生结婚十二年,育有一子一女。婚姻期间,双方共同经营一家外贸公司(注册资金为赵先生婚前个人存款),并在婚后购置两套房产(一套登记在双方名下,另一套登记于赵先生母亲名下,但由夫妻共同还贷)。近年因赵先生多次出轨且存在家庭暴力行为,李女士起诉离婚,主张两子女抚养权,要求分割公司股权、两套房产及赵先生隐匿的境外存款100万元。赵先生同意离婚但否认家暴及出轨,声称公司系婚前个人财产,登记于母亲名下的房产属家庭赠与,拒绝分割;并以李女士“疏于照顾孩子”为由争夺抚养权。案件争议焦点包括:婚前财产与婚后经营收益的界定、登记于第三人名下房产的性质认定、家庭暴力证据效力及多子女抚养权分配规则。
法院认为:
法院经审理认定:1. 财产分割方面,外贸公司虽以赵先生婚前资金注册,但婚后经营收益(经审计占公司总资产80%)属夫妻共同财产,李女士可分得50%;登记于双方名下的房产按共同财产均分;另一套房产虽登记于赵母名下,但夫妻共同还贷部分(40万元)及对应增值属共同利益,赵先生需补偿李女士25万元。2. 家暴与隐匿财产中,李女士提供的报警记录、医疗证明构成家暴证据,赵先生需支付5万元损害赔偿;其境外存款因未合理解释资金来源,推定为共同财产予以分割。3. 抚养权分配上,法院综合考虑子女年龄(儿子10岁、女儿6岁)、母亲长期照料角色及赵先生家暴行为,判两子女均由李女士抚养,赵先生按月支付总收入的30%作为抚养费。判决援引《民法典》第1091条(家暴损害赔偿)、第1062条(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及第1084条(子女抚养权核心原则)。
申元律师总结:
婚姻家事纠纷中三大核心策略:其一,警惕“财产转移陷阱”。房产登记于第三人名下时,需重点举证共同出资、还贷及实际控制权(如水电费缴纳记录、居住证明);境外资产隐匿可通过申请法院调查令、追踪资金流水破解。其二,家暴举证需“多层次固定”。除报警记录、伤情照片外,建议同步获取证人证言、施暴者悔过书,并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以强化证据链。其三,多子女抚养权并非“非此即彼”。法院可能根据子女性别、年龄差异判决分开抚养,但需以“不割裂同胞情感”为前提,若主张共同抚养,应提供详细抚养计划(如居住安排、探视机制)。律师特别提示:1. 公司股权分割需区分“资本贡献”与“劳动价值”,若一方参与经营,可主张额外补偿;2. 婚前财产婚后产生的“被动增值”(如利息、自然升值)仍属个人所有,但“主动增值”(如投资经营)可能被认定为共同财产。婚姻解体时,情感纠葛易遮蔽法律理性,唯有提前规划、精准举证,才能将“情感废墟”转化为“权益堡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