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交通事故“私了”后能否撤销私了协议

基本案情

2024年5月,刘某女搭乘周某男的货车在经过湘阴县某路段时与田某男临时停靠在路边的车辆相撞,造成刘某女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此事故中周某男和田某男负同等责任,刘某女无责任。田某男在事故发生前投保了交强险,同时还与某汽车公司签订了统筹合同。事故发生后,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赔付了19.8万元,刘某女家属于2024年7月与田某男签订“私了”协议书:约定田某男一次性支付1.2万元后不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其余各项损失刘某女向汽车公司索要赔偿。此外,刘某女已承诺放弃向周某男主张赔偿的权利。随后,经鉴定,刘某女的伤势构成五级伤残。刘某女经治疗后发现其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达116万余元,远超于其已获得的赔偿款,而协议中的汽车公司也未履行任何赔付义务。故刘某女诉至法院,请求撤销上述协议书,并要求田某男与某汽车公司共同赔偿各项损失共计48.4万余元。

 

法院观点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刘某女在签订和解协议时尚未结束治疗,更未进行伤残鉴定,对自己的伤情没有清晰的认知。田某男与汽车公司订立的统筹合同并非机动车商业险合同,该公司也非保险公司,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保险公司先行按照交强险和商业险依次理赔、不足部分再由侵权人赔偿的规定。

田某男作为侵权人,其赔偿责任不会因其与汽车公司订立的统筹合同免除。该份“私了”协议却免除了田某男的大部分赔偿责任,对刘某女显失公平。而协议签订后,田某男无法与某汽车公司取得联系,该公司也未履行赔付义务。虽然案涉协议签订过程中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但刘某女家属在签订协议书时对统筹合同并没有正确认识,误以为其与普通商业保险合同没有区别,可以从某汽车公司处获得足额赔偿,属于重大误解。

综上,该份协议致使刘某女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协议内容显失公平,法院对刘某女关于撤销和解协议的主张予以支持。

 

法院判决

经法院核定,刘某女各项损失合计116万余元,交强险承保公司赔付19万余元,其余部分由周某男和田某男各承担50%。故田某男承担48万余元的赔偿责任,抵扣已赔偿的12000元,最终法院判决田某男赔付47万余元,某汽车公司对统筹合同互助范围内的46万余元承担共同赔偿责任。判决已经生效。

 

申元律师观点

司法实践中,事故双方当事人自愿签订的赔偿协议受法律保护,当事人不得随意反悔。但如其中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当事人则有权在法定期限内行使撤销权。律师建议选择在伤情稳定后签订交通事故和解协议。同时与赔付当事方充分沟通,理清适格的赔偿主体,确定赔付金额、方式和期限,确保款项能实际支付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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