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代人遛狗导致意外伤人,承担如何分配?

基本案情

202311月,同时在河边遛狗,双方互不相识。期间,见到牵引的阿拉斯加犬,主动靠近并抚摸、搂抱狗狗。然而,在抚摸、搂抱过程中被狗咬伤面部,随后被送往医院治疗。另查明,涉案阿拉斯加犬的饲养人为,且已办理犬证。系朋友关系,事发时系帮忙遛狗,对狗并不熟悉。将狗交给时,同时交代不要将狗给其他人遛。后因三方之间无法对的损失赔偿达成一致,遂将诉至法院,要求两人共同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38521.94元。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为宠物犬伤人引发的损害责任纠纷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本案中为涉案阿拉斯加犬的饲养人,在知道对狗的习性不清楚的情况下,仍然让帮忙遛狗。且仅仅是告知不要将狗给他人遛,既没有将狗的习性如实告知,也没有采取有效的危险防范措施,如给狗戴上嘴套等。其行为未尽到应尽的告知和提示义务,同时在选取管理人时亦存在过错,故确定承担30%的责任。作为狗的临时管理人,未能及时阻止对狗的抚触行为,导致被咬伤,故判定其承担40%的责任。作为成年人,在面对不熟悉习性的狗时,不但未主动与之保持安全距离,反而主动上前对狗进行抚触、搂抱,其自身不当行为也是造成被狗咬伤的原因之一,应自行承担一定责任。经认定,各项损失共计24962.90元。综上,法院判决:赔偿7488.87元,赔偿9985.16元,其余部分损失由自行承担。案件宣判后,双方服判息诉。

律师观点

民法典规定,饲养动物致人损害,应由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无过错责任,并不要求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存在过错,只要其饲养或管理的动物致人损害,其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如果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能够举证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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