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刘某父与钱某母系夫妻关系,双方育有刘大子、刘小子。刘某父与钱某母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房屋,登记在刘某父名下。刘某父与钱某母于2020年共同订立一份遗嘱,指定房屋由刘大子继承所有。2021年,刘某父因病去世;2022年,钱某母因病去世。因刘小子不认可父母共同遗嘱的效力,刘大子与刘小子就房屋的继承问题产生纠纷,刘大子于2024年将刘小子诉至法院,要求按照父母的遗嘱继承房屋。海淀法院经审理后,认定刘某父与钱某母所立共同遗嘱真实、合法、有效。刘大子依据刘某父与钱某母所立遗嘱主张房屋由其继承所有,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原告刘大子诉称,父母于2004年购买房屋,登记在父亲名下。其为了便于照顾父母,一直与父母居住在一起,尽了主要的赡养义务。故父母二人于2020年共同书写了一份遗嘱,载明:房屋由儿子刘大子继承。2021年,父亲因病去世;2022年,母亲因病去世。其认为,房屋系父母的夫妻共同财产,现两人均已去世,并留有遗嘱,遗嘱合法有效,故房屋应当由其继承所有。
被告刘小子辩称,父母二人虽立有共同遗嘱,但该遗嘱的内容系母亲一人所写,故该遗嘱仅应系母亲的自书遗嘱。父亲未自己书写遗嘱,仅在该遗嘱上签名、写日期,且父亲的遗嘱部分并不符合代书遗嘱的形式要求,故对于父亲的遗产部分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处理。
法院观点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以夫妻双方名义共同订立的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遗嘱,符合遗嘱形式要件的应为有效。本案中,房屋系刘某父与钱某母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应属于刘某父与钱某母的夫妻共同财产。关于刘某父与钱某母于2020年所立遗嘱,该份遗嘱由钱某母亲笔书写,钱某母与刘某父共同签名确认,并注明年、月、日,形式上符合法律规定的自书遗嘱形式要件,内容是共同处理二人共同所有的房产,立遗嘱人的意思表示真实明确,应认定该共同遗嘱真实、合法、有效。刘大子依据刘某父与钱某母所立遗嘱主张房屋由其继承所有,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最终,法院认定刘某父与钱某母的所订立的共同遗嘱有效,房屋由刘大子继承所有。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申元律师观点
司法实践中,共同遗嘱,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立遗嘱人共同订立同一份遗嘱,对于生前各自或者共同所有的财产进行处分的一种遗产继承方式。鉴于夫妻关系的特殊关联性,常见的共同遗嘱就是夫妻共同遗嘱,即夫妻二人共同订立同一份遗嘱。司法部于2000年3月24日发布的《遗嘱公证细则》第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的遗嘱人申请办理共同遗嘱公证的,公证处应当引导他们分别设立遗嘱。遗嘱人坚持申请办理共同遗嘱公证的,共同遗嘱中应当明确遗嘱变更、撤销及生效的条件。”根据该规定,公证处对于订立的共同遗嘱可以进行公证,由此来看,该规定已经实际上认可了经过公证的共同遗嘱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