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甲和乙系前后邻居,出于安全考虑,甲在其所有的房屋后面安装了摄像头,但很快引来了邻居乙的不满。乙认为,甲在其房屋后安装摄像头直接监视到了自家院内,侵犯了自己和家人的隐私权,于是便向甲反映,希望其拆除摄像头。但甲认为自己并没有侵犯他人隐私的意图,且摄像头已安装在自己家房屋上,因此不同意乙的要求。沟通无果后,乙诉至法院,要求甲拆除摄像头。
法院审理
法院受理后便开展实地调查,发现该摄像头确实能覆盖乙家的活动区域,承办法官明确告知甲,其行为已超出了合理限度范围,其安装的摄像头已侵犯了乙的隐私权,理应拆除。经过法院释法明理和耐心调解,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被告甲于7日内将后墙摄像头调整方向,不得朝向乙的院内和门口。
律师观点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隐私权等权利。作为人格权的重要内容,隐私权一直受到法律的保护。所谓隐私,通常指个人不愿意为他人所知悉、干涉或侵犯的私人生活和个人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安装摄像头虽是个人权利,但若监控范围涉及他人私密空间,则构成侵权。若确需安装,应事先征得邻居同意;如若认为他人安装摄像头侵犯到自身隐私,被侵权者可先与对方协商,要求调整或拆除,协商不成时,可向物业、居委会等机构或部门反映,或通过法律途径维护权益。
科技发展不应以牺牲隐私为代价。只有守住法律底线,尊重他人权利,才能构建和谐邻里关系,实现科技与隐私的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