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合伙人应如何承担合伙债务?

案情简介

甲与乙、丙、丁签订《合伙经营协议》,约定由甲提供自有房产作为 A 餐饮店经营场所。协议主要条款如下:场地使用期限为五年,前两年年租金 10 万元需一次性支付,后三年租金维持原标准,如遇不可抗力、房屋产权变动等特殊情形,租金调整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承担;

设立经营风险条款:若合伙经营期限未满五年,甲需按剩余年限以每年 20 万元标准向其他合伙人支付违约赔偿金;甲以房产使用权作价 15 万元入股,全体合伙人按实际出资比例分配经营收益;工商登记信息显示,A 餐饮店系乙为经营者的个体工商户,经营期限自 2021 1 月至 2024 3 月。

现甲以乙、丙、丁为共同被告提起民事诉讼,主张:

1判令三被告连带支付 2022 11 月起至实际腾退之日止的房屋占有使用费(按年 10 万元标准计算)及逾期付款利息;

2判令三被告连带清偿经营期间拖欠的电费 17 万元。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查明,甲与丙、丁签订《合伙协议》,约定由甲提供经营场所,丙、丁以货币出资,共同设立 A 餐饮店;乙虽未在书面协议签字,但存在以下情形:以经营者身份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实际参与经营管理并负责财务收支;在庭审中明确自认合伙关系。

其出资结构为甲(15 万元)、丙(30 万元)、丁(30 万元)、乙(10 万元),总出资额 85 万元。

关于租赁费的承担,根据甲与各合伙人签订的合伙协议,甲承租案涉房屋后,将房屋交由合伙体共同使用,案涉合伙协议第三条关于房租亦约定“大家共同承担”,甲作为合伙人之一理应承担租赁费。关于责任承担方式,案涉租赁费系合伙的共同支出,在合伙体内部进行责任分担时,有约定的从约定,无约定的从法定,案涉合伙协议在无明确约定如何分担的情况下,判决各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分担。原告甲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观点

合伙债务的清偿遵循先合伙财产,后个人财产的规则。在签订合伙协议时,需明确债务承担比例、入伙退伙规则及出资期限,避免因约定不明引发争议。合伙人应充分评估合伙经营风险,避免因连带责任导致个人财产受损。退伙时需通过清算程序明确债务分担,降低后续追偿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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