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孙某与李某于2004年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婚生子孙小某由李某抚养,孙某定期支付抚养费;双方共同居住的公房及屋内物品归李某所有;现金、存款等无争议财产互不干涉;孙某经营的公司、名下汽车等财产归其个人所有。然而,2014年李某作为子女的法定代理人起诉孙某索要抚养费时,意外发现孙某名下还有一套房产,该房产系两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2001年分居后)购买,但离婚时孙某未提及此房。李某认为孙某故意隐瞒共同财产,遂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该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并归其所有。
孙某辩称,涉案房屋是分居后以个人财产购买,应属个人所有,且离婚协议中“汽车等财产归男方”已隐含其他财产归属;同时强调李某起诉已超过2年诉讼时效。双方对房屋性质、协议解释及诉讼时效问题各执一词,案件经一审、二审程序,最终由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
法院认为:
法院审理后指出,涉案房屋虽在双方分居期间购买,但仍属于婚姻关系存续内取得的财产,原则上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协议中“汽车等财产归男方”的表述,不能通过“等”字扩大解释为包含房屋,尤其在房屋价值远高于汽车的情况下,这种解释有悖常理。孙某主张李某知情却未提供证据,法院不予采信。关于诉讼时效,孙某无法证明李某在时效届满前已知晓房屋存在,而李某在2014年因子女抚养费纠纷才得知该房产,合理解释了诉讼时效起算点,故未超过法定时效。
在财产分割上,法院综合考虑孙某隐瞒财产的主观过错、房屋登记在其名下的现状,以及市场价值评估结果,判决房屋归孙某所有,但其需向李某支付折价款140万元。这一结果既体现对过错行为的惩戒,也兼顾了双方利益的平衡。
申元律师总结:
离婚财产纠纷中,双方往往因财产隐匿、协议模糊等问题产生争议。律师提示,此类案件需重点关注以下几点:首先,离婚协议应尽可能明确具体财产的范围和归属,避免使用“等其他财产”等笼统表述,以防后续被恶意利用。其次,诉讼时效并非绝对“保护伞”,《民法典》规定,发现隐瞒财产的诉讼时效为3年,但隐瞒行为可能导致时效从权利人实际知晓之日起算,需结合证据判断时效起算点。
此外,法律对隐瞒财产行为持严厉态度,过错方可能面临少分甚至不分财产的后果,但具体比例需根据过错程度、财产价值等综合裁量。最后,预防胜于救济,婚姻存续期间应注意保留财产线索,如房产登记信息、银行流水等;离婚时可通过律师协助调查、公证等方式固定证据,避免因信息不对称陷入被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