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张某与马某为夫妻。在张某向银行申请45万元贷款时,夫妻二人均在《个人借款申请书》的借款申请人一栏签字。此外,马某还在《个人信用信息查询及个人征信信息采集报送授权书》《贷款业务谈话调查笔录及法律文件签字面核书》等多份文件中签字确认,并在张某的《个人循环借款合同》中明确表示,作为财产共有人,愿意对张某的借款承担连带责任。
卢某作为保证人,与银行签订了《个人循环借款保证合同》,为张某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然而,贷款到期后,张某未按约定向银行还款。卢某代张某偿还了借款本金45万元,随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某和马某偿还其代为支付的款项及相应利息。
法院观点
法院经审查后认定,涉案款项应属于马某与张某的夫妻共同债务。马某在《个人借款申请书》及相关多份文件上签字,足以证明其知晓并同意张某借款的行为。同时,马某在张某的《个人循环借款合同》中以财产共有人身份签字,并明确表示愿意对张某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表明马某有承担该债务的明确意愿,也使得卢某有理由相信马某和张某夫妻二人对涉案借款达成了一致意见,因此涉案借款应被认定为马某和张某的夫妻共同债务。卢某作为保证人代张某向银行偿还了45万元借款后,有权向张某和马某追偿。
申元律师观点
夫妻之间存在紧密的亲属关系,但配偶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其独立人格并不会因为婚姻关系而被削弱。当借款人配偶以“财产共有人”等名义在债务相关文件上签字时,准确区分其承担的是担保责任还是夫妻共同债务的连带责任,是确定债务性质的关键所在。
担保责任是指主债务人为第三人(如配偶一方),而保证人仅对债务承担补充或连带责任。保证人在清偿债务后,可以向主债务人追偿,且担保责任受到保证期间的限制。债权人必须在法定或约定的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主张权利。一旦保证人履行了保证责任,其依法获得对主债务人的追偿权,这也表明该债务本质上仍然是主债务人的个人债务,保证人只是基于约定或法律规定在特定情况下承担责任。
相比之下,夫妻共同债务的承担方式与担保责任有明显区别。夫妻共同债务是基于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思表示或家庭共同生活需要而产生的,债务本身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需以全部财产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且夫妻内部之间不存在追偿权。本案中的债务符合“共债共签”的司法原则,应当依法认定为夫妻基于共同意思表示所产生的夫妻共同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