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3年12月,王某男(甲方)与柳某女、周某男(投资方、乙方)签订借款合同一份,载明:1、现因甲方发展需要,乙方向甲方投入资金15万元整。2、投资方式:乙方为甲方投入资金15万元,产权为甲方所有,甲方支付乙方投资利润7万元,总计22万元。3、自甲乙双方签订本合同之日,乙方应将资金存入甲方指定账户。4、合同期限为2023年12月8日至2024年3月30日。5、乙方向甲方投入资金15万元,此资金由甲方自主支配,乙方不干涉甲方运营;在合同期限内,甲方按工程进度款向乙方支付回报;在乙方分红达到22万元整本合同自动终止。
合同签订后,柳某女于2023年12月10日向王某男转账1万元,12月11日转账5万元,12月12日转账2万元。柳某女称当时和周某男合伙出资,但周某男没有给。后王某男于2024年2月、3月分别向柳某女还款1万元、2万元。2024年3月,王某男向柳某女出具承诺书,载明:“本人王某男承诺在2024年3月20日还清8万元。” 2024年6月,王某男向柳某女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柳某女人民币现金8万元。”
法院观点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于2023年12月签订《借款合同》,该合同中虽载明15万元为“投资款”,但约定了7万元的固定利润,不符合投资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故案涉款项虽载明为“投资”,却实为借贷,约定的投资利润7万元,应认定为借贷的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柳某女称当时约定与周某男合伙投资,但周某男后来没给钱,从柳某女提交的转账凭证及提交的王某男后来给柳某女出具的借条等可以看出,柳某女向王某男支付了借款8万元,且双方均认可柳某女与王某男成立8万元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对该事实,法院予以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借款合同》中约定的15万元“投资款”,2023年12月8日至2024年3月30日“投资利润”7万元,显系高息,结合合同成立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年利率3.45%,法院认定利息计算标准为年利率13.8%,超出部分不应支持。
申元律师观点
司法实践中,投资行为的本质为: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借贷行为的本质为:借款到期,借款人无条件按约定还本付息。该案中,当事人之间虽约定为“投资款”,但同时约定了7万元的固定利润,实际上柳某女不参与实际经营、不承担任何经营风险,仅固定收取利润,不符合投资应有的特征,应认定双方之间法律关系的性质为借贷关系。无论是合伙投资还是民间借贷,都要签订规范、全面的书面协议,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关系,充分了解各项条款的法律效力,避免后续风险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