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抽逃出资的股东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案情简介

原告永利公司与被告汇文公司存在供货关系。2019年,双方结算确认汇文公司欠付货款24万元,约定分三期支付。汇文公司仅支付第一期8万元后,以资金周转问题为由未支付剩余16万元。永利公司诉至法院,胜诉后申请强制执行,但因汇文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程序终结。后永利公司发现汇文公司注册资本110万元,由王先生实缴70万元、李先生实缴40万元。公司成立不到一年就无力履行合同,且股东出资款项在不到一个月内被转出。永利公司认为股东构成抽逃出资,要求其在抽逃出资范围内对16万元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王先生、李先生辩称,对欠款无异议,但二人除出资110万元外,还为公司投入100多万元。资金转出是用于投资新项目,非抽逃出资。公司无力偿还债务是经营不善所致,公司债务应由公司独立承担,与股东无关,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观点

法院审理查明,汇文公司成立于2018年11月,注册资本110万元,由股东王先生、李先生按出资比例实缴。2018年12月,汇文公司未经法定减资程序,将110万元出资款全部转至案外人天利公司账户,并注销原账户。法院认定,该行为不符合正常经营,构成抽逃出资。因汇文公司无财产清偿债务,股东王先生、李先生需在抽逃出资范围内对永利公司剩余欠款16万元承担赔偿责任。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申元律师观点

根据我国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股东在公司设立后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抽回出资。抽逃出资的行为通常表现为利用关联交易、虚构债权债务或未经法定程序将资金转出等情形。股东抽逃出资不仅损害公司财产权,还削弱公司偿债能力,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具体而言,抽逃出资的股东应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未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此外,公司或其他股东可要求抽逃出资的股东返还出资及利息,并可追究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管的连带责任。除民事责任外,股东抽逃出资还可能面临行政责任,如被处以罚款;若情节严重,可能构成抽逃出资罪,面临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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