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离婚财产分割:过错方界定与少分情形

基本案情:

张女士与王先生携手走过十年婚姻岁月,婚后二人齐心协力经营一家贸易公司。张女士在公司担任财务主管,兢兢业业地管理着公司财务事务。而王先生身为公司法定代表人,把控着公司的实际经营权。

然而,平静的生活被残酷的现实打破。原来,王先生在婚内与第三者保持不正当关系竟长达三年之久。更令人气愤的是,据张女士调查发现,王先生疑似将夫妻共同财产转移至第三者处,累计金额高达 120 万元。目前,夫妻二人共同拥有的财产包括公司股权,经评估价值约 500 万元,还有房产两套、车辆一台。

面对婚姻的背叛与财产的危机,张女士毅然决定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她向法院提起诉讼,首要诉求便是判决与王先生离婚。考虑到王先生存在转移财产以及出轨的双重严重过错,张女士主张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自己应分得其中的 70%。同时,因王先生的不当行为给张女士造成了巨大的精神创伤,她要求王先生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 10 万元。

面对张女士的诉讼请求,王先生却极力否认自己的过错行为。他坚称公司经营亏损,所以资产减少,并非存在转移财产的情况。对于与第三者的关系,他辩称仅仅是 “普通朋友关系”,那些转账行为不过是借款而已。不仅如此,王先生还反咬一口,指责张女士平日里 “不顾家庭”,妄图以此让张女士少分财产。这场婚姻财产纠纷,在双方各执一词中陷入了僵局,等待法院的公正裁决。

法院认为:

在这起离婚财产纠纷案件中,法院的审理焦点聚焦于如何认定过错与财产转移。争议焦点之一为王先生是否构成婚姻过错方,证据链条显示,张女士提交了王先生与第三者的亲密合照、酒店开房记录、微信聊天记录(含露骨对话及转账 “520”“1314” 等特殊金额)以证明出轨事实,同时银行流水显示王先生 3 年内向第三者转账 120 万元且无合理借贷凭证,公司账目中还存在虚构 “咨询服务费” 支出 80 万元,收款方为第三者控制的空壳公司,以此证明财产转移。争议焦点之二是财产转移行为的法律后果,为此法院采取了依职权调取王先生个人及公司近 5 年银行流水、委托审计机构对公司财务状况进行司法审计、传唤第三者出庭说明 “借款” 资金来源及用途等调查手段。法院通过三步破解 “过错 + 转移” 难题,第一步过错行为定性,虽张女士未能证明王先生与第三者长期同居,但结合微信记录中 “共同旅游”“租房合住” 等证据,依据《民法典》第 1091 条,认定王先生存在 “不正当关系” 并违背夫妻忠实义务,构成一般过错,同时王先生虚构交易、伪造债务的行为符合《民法典》第 1092 条 “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 情形,构成恶意转移财产,双重过错叠加;第二步财产分割比例,依据《民法典》第 1092 条规定转移财产一方可 “少分或不分” 财产,法院综合考虑转移财产金额(200 万元)占共同财产总额(约 600 万元)的 33%、王先生仍承担公司经营责任不宜完全剥夺其股权、张女士参与公司经营具备资产接管能力等因素,判决王先生最终分得 40% 财产(包括公司股权折价 200 万元、房产 1 套),张女士分得 60%(现金补偿 80 万元 + 房产 1 套 + 车辆);第三步精神损害赔偿,《民法典》第 1091 条规定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但未明确具体标准,法院裁量时考虑到王先生虽未达到 “同居” 的严重程度,但长期出轨对张女士造成精神伤害,结合当地经济水平(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6 万元 / 年),酌定赔偿 5 万元 。

申元律师总结:

在婚姻危机中,无过错方要积极维权。证据收集至关重要。对于出轨证据,微信、QQ 聊天记录要留存手机、电脑等原始载体,必要时公证;拍摄视频或照片,要确保时间、地点、人物关系连贯;邻居、保安等证人证言,若能证实同居等出轨行为,也可作为有力证据。财产转移证据方面,定期保存银行流水,发现可疑转账,及时书面要求对方解释,若自身无法获取关键证据,可申请法院调查令调取第三方账户信息。

诉讼策略上,起诉时可同时申请财产保全,冻结对方账户、查封房产,防止财产转移。若家庭财产账目复杂,主动申请司法审计查明资金流向。面对对方 “曝光隐私” 等威胁,提前与律师制定应对方案。

在民法典时代,无论是普通家庭还是经济条件较好的家庭,都可签订婚前协议,明确婚后房产、车辆等财产归属。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应定期核对家庭资产,避免一方独掌财务。一旦发现对方出轨或转移财产迹象,立刻咨询律师固定证据,切不可因冲动 “捉奸泄愤” 致证据失效,错失维权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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