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甲和乙是朋友关系。2021年,乙因资金周转向甲借款。甲于2022年1月1日通过A担保公司与B信托公司签订一份《借款合同》,约定:借款30万元整、借款期限36个月,借款用途为用于装修房屋,收款账户和还款账户均为甲名下账户等。同时甲与A担保公司签订《委托担保合同》和《融资服务合同》、与C财产保险股份公司签订《个人借款保证保险投保单》作为上述《借款合同》的从合同。A担保公司同时向甲发出《付款金额确认书》,其中明确了甲还款总额415455.84元,其中包含本金、利息、保险费、担保费和服务费。甲获取该借款后向乙交付30万元,乙向甲出具借条。乙在2022年2月至2023年8月期间偿还甲20万余元。因剩余借款未予偿还,甲于2024年将乙诉至法院,要求乙偿还其本金、利息、保险费、担保费和服务费共计19万余元。
法院裁判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甲与被告乙之间的借贷合同成立。但关于该借贷合同的效力应当认定为无效。本案中,原告甲出借给被告乙的款项来自B信托公司,并非甲自有资金且信托公司属于金融机构。因此,原告甲向被告乙出借款项的行为属于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故案涉借贷关系无效。即使双方确有约定,但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合同关系无效,因此对于偿还利息的约定亦属无效。但考虑到被告乙在借款前明知原告甲出借的资金并非其自有资金,且原告甲确实因向信托公司借款而承担了利息成本,因此,被告乙应向原告甲支付一定的资金占用费,以避免不诚信的当事人因合同无效而获得不当利益。最终,法院根据原、被告的过错程度,判决被告乙向原告甲返还借款本金96115.03元及利息,并支付部分保险费、担保费和服务费。
律师观点
出借人在出借款项时,应使用自己的合法资金。借款人在借款时,也应积极核实资金来源。无论是从银行、信贷公司还是“白条”“花呗”等网络信贷平台套现后出借,均是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行为,有较大的风险。如果借款人未按约还款,出借人自身要承担向金融机构还款的责任,切勿因小失大,得不偿失。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第二次修正)》第十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
(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
(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六)违背公序良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