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甲与乙原本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12年登记结婚,两人婚后生育三个子女。2019年双方为了方便孩子上学约定假离婚,并且签署了离婚协议书。然而,孩子入学后,乙却迟迟不提复婚的事情。甲提出复婚后,也遭到乙的拒绝。甲认为,乙欺骗其离婚,离婚协议并非其真是意思表示,故起诉至法院,要求分割双方夫妻共同财产;诉讼费、保全费、查封费等诉讼费用由乙承担。
庭审中,法院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查明,2019年4月,甲与乙签订了《离婚协议书》,双方约定离婚;离婚后,三个孩子由甲抚养,乙每月支付三个子女抚养费每人5万元,直至三个子女各自独立生活为止;双方同意北京市海淀区两处房产归甲所有,另一套房产归乙所有,甲将在该处房产的权益全部无偿转给乙并办理更名;乙名下某公司的股权全部无偿转给甲;双方名下其他财产和债务仍归双方所有;该协议的签订视为双方全部财产和债务分割完毕,再无争议。
协议签订后,乙、甲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离婚手续。民政局离婚协议书显示:双方对离婚的真实意思表示为女方坚决提出离婚,男方同意;财产如何分割为无共同房产、无共同财产,债务如何处理为“无”,其他为“无”。
诉讼中,甲主张双方是为了孩子上学办理假离婚签订的协议,协议是乙欺骗甲以假离婚实现真离婚的目的所签。甲提交双方离婚后日常生活的录音、录像、相片,乙对上述材料不予认可,称双方离婚后未共同生活,因育有孩子保持沟通。
法院裁判
法院认为,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效力。
关于孩子上学,依据甲提交的证据材料以及国家关于义务教育的政策,无法表明孩子无法入小学,甲以单亲家庭才能实现孩子上学作为实现孩子上学理由,法院不予采纳,进而其主张离婚协议是为了上学办理离婚的主张,缺乏证据支持,法院不予采信。同时,甲所提交的录音、照片、聊天记录未体现乙认可为孩子上学而办理离婚以及双方共同生活。关于甲主张乙为实现真离婚目的而办理假离婚,甲未就此举证证明,法院对甲该项主张不予采纳。
双方签署的离婚协议,对孩子抚养、房产、股权、债权债务等做了详细的划分和说明,该协议中无任何文字内容与孩子上学有关,未体现为孩子上学办理离婚之用,因此对甲主张该协议是为了孩子上学办理假离婚而签不予采信。
因此,法院认为双方完成了共同财产的分割,在甲未能就乙欺骗其签订离婚协议进行举证的情况下,对甲要求再次分割共同财产的诉讼主张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法院判决驳回甲的全部诉讼请求。
宣判后,甲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该判决现已生效。
律师观点
在法律上并不存在假离婚这一概念,只要夫妻双方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或经法院判决准予离婚,在法律层面即认定为真离婚。甲与乙在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后,双方婚姻关系在法律上解除。虽然甲主张双方是因为孩子入学办理了假离婚,但是就此未提交充分证据,也未提交证据证明乙签订离婚协议时存在欺诈或者胁迫行为,因此法院对其要求重新分割财产的请求不与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