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案外人王某男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因操作不当撞击道路护栏造成车辆侧翻单方事故。10分钟后,被告刘某男驾驶轻型厢式货车行驶至事故地点,与该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二次事故,上述事故造成双方车辆及所载货物、道路护栏、路产部分受损。该事故经交通警察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案外人王某男在第一次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在第二次事故中承担次要责任;被告刘某男在第二次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事故发生后,王某男所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的登记车主天顺运输公司起诉其车辆承保B保险公司,要求其赔偿车损、评估费、施救费、拖车费。诉讼期间,天顺运输公司申请对其车损进行了鉴定,经鉴定,其车损金额为68960元。后法院判决B保险公司赔偿天顺运输公司上述损失。现B保险公司提起追偿权诉讼,要求被告刘某男所驾车辆的C保险公司承担上述赔偿责任。
该案审理过程中,被告C保险公司申请对案涉挂车因与其承保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车辆损失及与事故的关联性进行鉴定。后评估公司出具评估报告,认定案涉重型半挂牵引车的车损仅有右后尾灯损坏属二次事故所致,其余损失均为一次事故侧翻导致,后尾灯单价为90元。
法院观点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评估报告,案涉重型半挂牵引车的车损仅有右后尾灯与二次事故碰撞有关,施救费、拖车费、鉴定费的产生亦主要与其第一次事故中侧翻有关,二次事故碰撞对其造成的影响甚微,故法院判决仅支持原告右后尾灯90元的诉讼请求。
申元律师观点
司法实践中,车辆连续发生两次事故,每次事故车辆撞击的位置不同,由此产生的损失亦不同。为公平处理案件,需准确划分两次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