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张某(女方)和陈某(男方)协议离婚后,围绕 6 岁女儿的抚养权问题产生了激烈争议。张某就职于普通企业,每月收入约 8000 元。陈某身为企业高管,月收入高达 3 万元,并且名下拥有两套房产。
庭审中张某举证如下:1.提供近 3 年女儿的生活记录,其中涵盖幼儿园接送记录、家长会签到表以及医疗陪同单据,以此证明自己长期以来承担着主要抚养责任。2.展示陈某近 2 年的出差记录,平均每年出差 180 天,同时附上微信聊天截图,截图中女儿多次表达 “想爸爸回家”,凸显陈某因频繁出差对女儿陪伴的缺失。3.提交报警记录,记录显示陈某曾因赌博受到治安处罚,还提供了陈某信用卡异常消费记录,记录表明多次在夜间有高额转账至赌博网站,以此说明陈某存在不良嗜好。
陈某的抗辩与举证:1.出具个人收入证明、学区房产权证以及国际学校入学承诺函,旨在表明自己能够为女儿提供优质的教育资源。2.承诺后续会减少出差频率,并计划聘请专职保姆协助照顾女儿的日常生活。3.对赌博成瘾的指控予以否认,将信用卡转账记录解释为 “朋友间的资金往来”。
本案争议核心要点:在抚养权判定过程中,经济保障与子女情感需求这两个因素,哪一个应被优先考量?父母一方存在的不良嗜好,在抚养权认定中会产生怎样的影响?
法院认为:
法院依据《民法典》第1084条及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以“子女利益最大化”为核心原则作出判决。首先,通过张某提交的3年抚养记录、心理评估报告及女儿日常生活陈述,认定孩子与母亲形成了稳定的情感依赖,且长期由张某实际照顾;而陈某年均出差180天、仅参与4次家长活动的事实,印证了其抚养缺位的问题。其次,针对陈某主张的经济优势,法院认为其提供的国际学校方案与6岁儿童的身心适应能力不匹配,反观张某提交的社区学校就读计划更贴近实际需求;同时,陈某多次向赌博网站转账的记录已被查实,且未能提交戒赌证明或改善抚养条件的实质性方案,构成潜在风险。最后,尽管女儿未满8周岁,但经法官单独询问,其清晰表达了“想和妈妈住”的意愿,该意见与孩子日常生活环境、心理需求高度契合,法院予以充分尊重。裁判明确指出,经济保障需服务于子女真实成长需求,而非单纯比拼物质条件,父母的不良嗜好若已实质影响抚养能力,将成为否决抚养权的关键因素。
申元律师总结:
抚养权归属以“子女利益最大化”为核心,经济条件仅为参考因素,情感依赖、实际抚养能力及父母品行更具决定性。主张抚养权需系统化举证日常照料投入,若对方存在不良嗜好,须证明其危害子女健康;经济优势方应制定可行抚养方案(如教育基金、第三方照护),避免“资源堆砌”。司法注重维持子女原有生活连续性,频繁变更抚养环境或过度“精英化”易被否定。建议提前3-6个月固定关键证据,增强胜诉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