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甲与乙于2006年开始交往,后二人结婚并育有一子。2016年,甲与乙的二儿子出生,因其患有先天性疾病需要照护,乙辞去工作回归家庭照顾儿子、赡养老人。后由于生活压力、长期分居,双方感情恶化。
2019年12月,甲为维系感情,并补偿乙此期间独自抚养孩子、赡养老人的长期付出,与乙签订婚内财产协议,约定夫妻共有的一套房产、甲与乙共同经营的A公司全部股权归乙所有,甲持有的B公司45%股权及C公司50%股权全部股权收益归乙所有,待股权变更条件成立,甲需将两公司股权变更登记至乙名下。同时,该协议尾部载明“双方确认在签订本协议时均精神状态正常,状态冷静而理性,并认为协议约定公平有效。”
2023年,甲以婚内财产协议不能起到维系双方婚姻的作用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并主张该婚内财产协议实质为赠与合同,请求撤销该协议。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夫妻双方以签署婚内财产协议的形式,将婚后部分共同财产(诸如房屋、股权)约定为夫妻一方个人所有,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约定范畴,并非一方将个人财产给予另一方的赠与行为。在本案中,婚内财产协议内容明晰,其中明确记载该协议是鉴于被告乙 “长期独自承担对子女的看护、照料,以及对家中老人的关怀、赡养,切实履行了主要的抚养、赡养义务” 而签订,同时清晰表明 “双方确认在签订本协议时,精神状态均正常,头脑冷静且理性,一致认定协议约定公平有效”。因此,原、被告所签订的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愿的体现,且该协议书的内容仅涉及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并未违背法律规定,内容真实且有效,对双方均具备法律约束力。基于此,法院作出判决,驳回原告甲的全部诉讼请求。宣判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该案件现已生效。
律师角度
在婚姻家庭关系中,常有女性考虑到赡养老人、抚育子女、配合配偶工作需求等情况,选择将更多的精力注入到维护家庭中,但当夫妻感情出现问题时,这类女性容易由于经济地位悬殊而导致陷入弱鸡地位。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男女双方可以通过书面形式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根据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达成的婚内财产协议对双方具有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