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王某(男)在结婚前,凭借自己多年的积蓄全款购买了一套房产,随后与妻子李某步入婚姻殿堂,二人共同居住在这套婚前购置的房子里。随着时间的推移,夫妻关系出现裂痕,最终走到了离婚这一步。在财产分割过程中,李某提出,该房产在婚后有明显增值,增值部分约 100 万元,这部分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自己有权要求分割。然而,王某却坚决认为,这套房产是自己的婚前个人财产,从购买到登记都在自己名下,婚后的增值部分自然也与李某无关。
在深入调查中发现,虽然李某主张自己参与了婚后还贷,但实际情况是,每月的房贷还款资金均来自王某的父母。王某的父母出于对儿子的关爱,在小两口婚后主动承担了房贷的偿还责任,这一事实有银行转账记录和王某父母的证言为证。李某在婚姻存续期间,虽然参与了家庭的日常生活开销,但并未直接对该房产的房贷偿还作出经济贡献。同时,在房产的维护、管理和装修等方面,李某也没有投入大量的时间、精力或资金,未对房产增值起到实质性的推动作用。
法院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 1063 条明确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这表明,婚前个人财产的性质不会仅仅因为婚姻关系的缔结而自动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在本案例中,王某婚前全款购买的房产,从物权归属上明确属于其个人财产。
对于房产增值部分的归属判断,法院遵循了相关的司法实践和法理原则。虽然房产在婚后产生了增值,但由于李某并未对房产增值作出实质性贡献,且婚后还贷并非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实际还贷人为王某父母),所以增值部分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然而,对于李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可能因共同生活支出而间接涉及到房贷偿还的情况,法院基于公平原则,判决王某补偿李某共同还贷部分的一半。
这一判决既维护了法律的严肃性,保障了王某婚前个人财产的合法权益,又兼顾了公平公正,对李某在婚姻中的付出给予了一定的考量。
申元律师总结:
婚前房产婚后增值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能一概而论,需要综合多方面因素进行判断。
首先,还贷资金来源是关键因素之一。如果婚后是夫妻双方共同偿还房贷,那么在房产增值部分的分割上,另一方就更有可能主张权益;反之,若房贷由一方或其家人独自承担,另一方主张增值部分权益的难度就会加大。
其次,夫妻双方对房产增值的贡献也是重要考量因素。这种贡献不仅包括直接的经济投入,如对房产进行装修、改造等提升房产价值的行为,还包括间接的贡献,如花费时间和精力对房产进行维护、管理等。如果一方在这些方面有明显的付出,那么在分割增值部分时就更有优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