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李女士和哥哥在幼年时就遭遇了父亲离世的变故,家庭的重担一下子全都落在了母亲的肩头。为了能让兄妹俩健康成长,母亲不辞辛劳,一人打三份工,含辛茹苦地将他们拉扯大。
在母亲的辛勤付出下,日子逐渐有了起色。到了晚年,母亲独自住在自己名下的老房子里。然而,哥哥成家后,随着二胎的降临,住房变得愈发拥挤。于是,哥哥便两次向母亲提出卖掉老房子,购置更大新房的想法。原本母亲确实打算在百年之后把房子留给儿子,可儿子急切算计的态度,让她感到无比心寒,最终拒绝了哥哥的要求。
这一拒绝,引发了母子间激烈的争吵,场面一度失控,难以收拾。李女士担心母亲独自居住会因这件事心情抑郁,便把母亲接到了自己家中,全心全意地悉心照料。可不幸的是,母亲还是因为过度生气突发脑梗。虽然经过紧急救治保住了性命,但却落下了半身不遂的后遗症,生活起居都离不开他人的照顾。
更令人心寒的是,在母亲住院期间,哥哥竟然一次都没有露面,对母亲的病情不管不顾。母亲也因此彻底看透了儿子的不孝,心灰意冷之下,把老房子的钥匙交给了李女士,明确表示要把房子留给她。
此后的近 20 年里,李女士毫无怨言地承担起了照顾母亲的重任。她每天都会给母亲擦身喂饭,陪母亲聊天解闷,哪怕工作再忙,也会抽出时间陪伴在母亲身边。
一天清晨,李女士像往常一样端着早餐去喂母亲,却发现母亲已经在睡梦中安详离世。她强忍着内心的悲痛,给哥哥打了电话。可母亲的后事还没处理完,哥哥就提出老房子价值 700 多万,愿意分给李女士一半。李女士愤怒地指责哥哥只惦记着遗产,根本不在乎母亲,还表明母亲生前就已把房子给了自己。哥哥恼羞成怒,一怒之下将她告上法庭,要求平分房产。
法院认为:
依据《民法典》第 1127 条规定,缺乏书面遗嘱、录音录像这类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据,房产继承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平分,李女士和哥哥均为第一顺位继承人,但根据李女士提交的近 20 年母亲的就医记录、护工费用票据,还有邻居们的证词。这些证据清晰地呈现出,在漫长岁月里,是她独自承担起赡养母亲的全部责任。根据《民法典》第 1133 条,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经过审慎的审理与权衡,法院最终作出判决,李女士获得房产的 80%,而哥哥仅能分得 20%。哥哥对这一结果极为不满,心中愤懑难平,随即提出上诉。可二审的结果依旧维持原判,哥哥不仅未能改变局面,还需支付 3.8 万元的诉讼费。
这场围绕房产继承的纷争,至此尘埃落定,却也让人感慨万千,亲情与利益的纠葛,在法律的天平上,终有了公正的衡量。
申元律师总结: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对遗产继承份额分配做出了清晰且明确的规定。通常情况下,同一顺序的继承人在继承遗产时,份额应当保持均等。不过,存在一些特殊情况需要区别对待。比如那些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的,或是长期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给予细致照料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是可以适当多分的。这是对他们付出的肯定与回报。反过来说,对于那些明明具备扶养能力和条件,却对被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以此体现法律对这类行为的否定与惩戒。
在实际的司法案件处理过程中,法院会秉持严谨、负责的态度,对继承人在各个方面对被继承人的付出进行细致审查。这其中既包括经济上是否定期给予足够的供养费用,确保被继承人的生活物质基础;也涵盖生活上是否给予日常的照料,如照顾饮食起居、陪伴就医等;还涉及精神上是否给予慰藉,比如时常关心问候、陪伴聊天等。
此外,继承人主观上是否有赡养的意愿,以及对待赡养义务秉持何种态度,同样是法院着重考量的关键内容。要是继承人明明有能力承担赡养责任,却出于主观故意逃避,这种行为无疑是对赡养义务的公然漠视。法院在面对此类情况时,会基于事实和法律规定,在遗产分配环节对其进行相应的惩戒,以此维护法律的公平正义和社会公序良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