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甲于2022年3月5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主张其于2021年9月30日在A公司担任库管经理时因工作原因发生交通事故致伤。经调查核实,甲确系因工受伤,但其主张应承担工伤主体责任的用人单位已于2022年1月10日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注销,其法定代表人乙未成立新的经营主体。
法院审理
根据人社局的调查笔录及甲提供的工资银行流水、工作牌、证人证言等证据,甲与A公司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之间确实存在劳动关系。甲在工作期间因工作原因发生交通事故,应当被认定为工伤。人社部门于2022年4月30日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
律师观点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是对劳动者所遭遇的事故伤害是否属于工伤或视同工伤的客观甄别与判断。在此过程中,应以事故伤害发生时的用人单位作为工伤认定主体,劳动关系事实的认定依据同样以工伤事故发生之时为准,而非申请工伤认定或作出认定决定的时间。
本案中,尽管用人单位在工伤认定期间被注销,但劳动者是在注销前遭受伤害。所以,即便企业在职工受伤害后被注销,也不影响其作为工伤认定责任主体的地位。只要劳动者受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条件,即应当认定为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