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建设工程中途退场,质保金该何时退还?

基本案情:

河北建设与世邦公司经邀请招标,就案涉项目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约定由河北建设作为承包人承建该项目。

然而在合同履行期间,河北建设并未完成全部工程便中途退场,致使案涉项目停工,未能完工。双方在《工程质量保修书》里约定,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作为计算保修金返还时间的起始点,却未明确工程质量保修金的具体返还期限。另外,双方在补充协议中,将质量保证金占已完工造价的比例从 5% 下调至 3% 。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依据双方对保证金返还时间的约定,需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但案涉工程既未完工,也未通过竣工验收。即便河北建设已施工完成的部分被确认为合格,可退还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条件仍未达成,因此应当扣减工程质量保证金。

河北建设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

法院认为:

最高院经审理认为,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的规定,来判定案涉工程质保金是否应当退还。鉴于双方都承认河北建设已退场,后续由第三方进场施工,所以在本案中,只需判断河北建设负责施工的基础和主体部分是否已通过竣工验收满两年,而不应将整体工程竣工验收作为退还河北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条件。

最终,最高人民法院认定退还质保金的节点已到,对一审判决作出相应改判,支持了河北建设要求退还质保金的诉求。

申元律师总结:

当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工程质量保修书》中仅约定 “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保修金返还时间”,却未明确工程质量保修金具体返还期限时,需依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十七条的规定,判断工程是否已通过竣工验收满二年。《工程质量保修书》通常会明确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为承包人负责施工的部分。所以,若双方都认可承包人中途退场,后续由第三方进场施工,那么在判断是否退还承包人工程质量保证金时,就只需考察承包人负责施工的基础和主体部分是否已通过竣工验收满二年,而不应以整体工程竣工验收作为退还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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