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广州驰盛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驰盛公司”)与郑北(以下简称“乙方”)于2021年1月24日签订了《网络主播独家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合作协议”)。根据协议,乙方以独家签约主播的身份与甲方合作,负责在甲方指定的直播平台推广和销售甲方或其他合作方的产品。协议约定乙方每天需进行至少6小时的直播,分为早班、午班和晚班。收益结算方式为月结:若乙方每月带货销售金额不超过85万元(不含退货部分金额),乙方每月可获得3万元收益;若销售金额超过85万元(不含退货部分金额),乙方收益为5000元加上(销售金额减去产品成本及退货部分金额)的3%。合作期限为2021年1月24日至2022年1月23日。协议还明确,乙方确认与甲方仅为短期合作关系,不愿意与甲方签订劳动合同。乙方作为独家网络主播,仅在甲方指定的直播平台从事在线演艺直播活动,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不得在其他平台从事类似活动。
2021年7月24日,郑北停止直播。2021年10月9日,郑北向广州市白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1.确认与驰盛公司自2021年1月24日至2021年7月25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2.支付2021年7月份工资36459.09元;3.支付2021年2月24日至7月25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189990元。
2022年1月18日,仲裁委作出穗云劳人仲案(2021)8074号《仲裁裁决书》,裁决:1.确认郑北与驰盛公司在2021年1月24日至2021年7月24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2.驰盛公司需在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郑北2021年7月1日至7月24日期间的工资36549.09元;3.驳回郑北的其他仲裁请求。
驰盛公司对仲裁裁决不服,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撤销穗云劳人仲案(2021)8074号仲裁裁决书第一项,确认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2.判令驰盛公司无需支付郑北7月份工资36549.09元;3.判令郑北承担驰盛公司的律师费、诉讼费等维权费用。
二、法院观点
在本案中,尽管双方签订的是《合作协议》,郑北在驰盛公司的工作岗位是网络主播,但其核心工作内容是为驰盛公司销售商品。这些商品均由驰盛公司提供,且郑北必须通过驰盛公司指定的直播频道或账号进行销售。郑北通过自身的销售技巧、方法和策略来完成驰盛公司分配的商品销售任务,并根据销售业绩从驰盛公司获取报酬。这种报酬模式与通过个人魅力或才艺表演从观众处获取打赏的模式不同,因此其工作性质属于为驰盛公司提供有偿劳动。
此外,合作协议中明确约定,郑北需按照驰盛公司的时间安排进行直播,并且未经驰盛公司许可,不得在其他网站或平台从事相同或类似工作。这表明郑北在工作安排上需要接受驰盛公司的管理和约束。从这些事实可以看出,郑北与驰盛公司之间在经济和人身方面存在明显的从属性,且郑北的工作内容是驰盛公司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双方之间的关系应当被认定为劳动关系。三、申三、申元律师观点
一些传媒公司凭借自身的优势地位,与主播签订不合理、不公平的合作协议,通过设置高额违约金、严格的直播管理规范等格式条款,限制主播的自由选择权,使主播为了避免承担沉重的违约责任而无法自由择业。
本案中,法院对涉案合作协议的性质认定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法院通过对传媒公司与主播之间的人身依附性和经济从属性进行分析,认为双方之间的关系符合订立劳动合同的条件,因此认定双方实际成立的是劳动关系,而非合作协议中所声称的短期合作关系。传媒公司不能通过不合理的协议条款逃避其与主播之间的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