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3年11月,甲与乙经人介绍建立恋爱关系。在双方交往期间,甲为乙支付牙齿矫正治疗费用共计人民币12,000元;于乙生日当日,甲通过电子支付方式向乙转账5,200元作为生日赠礼。2024年2月14日情人节当日,甲购置情侣对戒一对,总价款11,800元,其中乙所获戒指价值6,600元。
双方维持恋爱关系半年后,乙以性格差异为由提出终止恋爱关系。甲主张乙应返还上述牙齿矫正费用12,000元、生日转账款项5,200元及戒指一枚,遭乙拒绝。双方协商未果,甲遂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令乙返还相关财物。
法院审理
庭审中,甲称其与乙从一开始相处就是本着以结婚为目的,系以办理结婚登记为条件的赠与,上述花费均属于彩礼性质。甲还称现在购买对戒也系为缓解一次性购买的压力,戒指是订婚戒指(彩礼)。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彩礼纠纷是习惯法与成文法交织的特殊领域,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上述费用发生在恋爱初期,尚未订立婚约关系,甲虽主张前述给付财物的行为系以办理结婚登记为条件的赠与,但每笔款项均未附有明确说明;从原告给付上述财物的时间、种类、价值数额判断,应系恋爱中甲为维护恋爱关系促进双方感情的赠与,且物品的价值也在双方经济能力能够承受的范围内,甲主张是彩礼,没有提供证据证实,应认定上述花费为双方交往期间表达爱意、增进感情的无条件赠与,不属于彩礼范畴。故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甲的诉讼请求。
律师观点
彩礼系指男女双方基于缔结婚姻之目的,依照传统习俗由一方向另一方转移的特定财物,其法律性质属于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而恋爱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为维系情感所实施的价值显著有限的财物给付(包括象征性礼金、节日礼金等)、具有日常情谊表达性质的消费支出(如餐饮宴请、纪念日赠礼等)应认定为一般赠与法律关系。此类赠与行为的财产所有权自完成交付之时即发生转移,受赠方依法取得标的物完整物权,除存在法定撤销事由外,赠与人不得主张返还请求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