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柳某男于天顺电器订购XX品牌空调四台,四台空调原总价40000元,共折扣18000元,柳某男实际支付共22000元。在安装时柳某男发现,其中一台空调制造日期为2016年7月,是三年前的“库存机”。其后,柳某男多次至天顺电器交涉,要求更换,但案涉门店一直推诿。对柳某男主张不予理会。
柳某男认为,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对于空调这类更新迭代较快的家用电器类产品,其生产日期是消费者在选购商品时重点关注和购买的依据。天顺电器在向柳某男销售空调时并未告知其送货安装的是“库存机”,柳某男基于对被告天顺电器卖场品牌信赖而直接订购,其后天顺电器却将“库存机”进行送货、安装,严重侵犯了柳某男作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法院观点
柳某男于2019年6月9日从被告天顺电器处购买案涉空调时,天顺电器并未告知柳某男该空调的生产日期距其购买时已近三年。虽然对于生产日期远近与空调的质量问题并无必然联系,但对于普通消费者购买心理来说,其对产品生产日期这一重要因素是存在合理期待的,对此应享有知情权。而天顺电器作为销售者在向柳某男销售距其购买时已达三年期限的产品时,也负有告知的义务。
被告天顺电器向原告柳某男销售生产日期为2016年7月案涉空调的行为,损害了柳某男作为消费者的知情权与选择权,对柳某男今后的空调使用产生潜在危害,现柳某男要求天顺电器将案涉空调更换为新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支持。
但考虑到空调生产、运输、销售、安装等环节对时间的需求,及柳某男购买时间与安装时间等延长,对于柳某男主张的新机生产日期可结合一般消费习惯及心理期待,酌定为2020年1月1日之后生产的产品。
对于柳某男要求天顺电器赔偿5000元损失的诉请,法院认为,柳某男提交的证据虽证明系为安装空调所产生,但因柳某男要求更换新机且需要继续安装使用,故其费用不应作为损失进行认定,对于该项诉请,依法不予支持。但天顺电器为柳某男更换新机时需要拆除原机、安装新机,且拆装责任的产生在于天顺电器,故天顺电器,应免费为柳某男提供拆装机服务。
申元律师观点
消费者对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接受的服务享有知情权和选择权,同时,家用电器都有合理的安全使用期限,超期使用可能带来安全隐患。在销售者送货及上门安装时应当关注所送货品的生产日期,若其生产日期远早于购买日期且未明确告知并取得消费者同意,使家电的安全使用年限缩短,则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消费者可以选择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