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4年1月,甲邀约乙、丙前往丁经营的餐馆聚餐议事。席间四人共饮用两瓶白酒,餐后由丙统一结算消费款项,三人各自返家。当晚20时许,甲家属发现其身体异常后紧急呼叫120急救,医护人员到达现场即宣告甲死亡。经司法鉴定,甲血液乙醇浓度高达220mg/100ml,确系急性乙醇中毒致死。甲近亲属认为共同饮酒者乙、丙及餐馆经营者丁未尽合理注意义务,遂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主张侵权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判定,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严格保护。在本案中,甲因饮酒死亡,该事件源于先前的情谊行为,后转化为侵权行为的后果,理应获得法律救济。
甲作为酒局的组织者,乙、丁、丙是与其同餐共饮之人。乙、丙作为共同饮酒者,虽无不当劝酒或灌酒等行为,但在饮酒结束后,既未将甲送回家中并交由其亲属照看,也未及时通知其亲属,未能履行合理范围内的护送、通知及照顾义务,致使甲因酒精中毒经抢救无效死亡,存在一定过错,应当承担相应责任。丁同样身为共饮者,尽管饮酒量较少,然而其明知甲曾因醉酒发生过事故,却仍放任甲在自己经营的餐馆内大量饮酒,未尽到提醒与劝告义务,导致甲因酒精中毒死亡,也存在一定过错,需承担相应责任。
基于乙、丙、丁的过错程度,法院综合考量后酌情判定,乙、丙、丁各自承担本案 5% 的民事责任。甲作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主体,明知自身患有基础疾病,在聚餐活动中过量饮酒,由此造成的后果依法应由其承担主要责任。宣判后,案件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
律师观点
共同饮酒是出于增进友谊、促进社交的社会行为,各方通常无追求法律效果的主观意愿,属于情谊行为,一般不产生法律约束力,顺利完成时不受法律调控。但情谊行为中若一方利益受损,法律应给予救济并规范调整,避免有损害无救济,违背社会公平。在共同饮酒引发侵权的案件里,确定同饮者责任,基于共同饮酒时有不当行为,像逼迫劝酒、灌酒,明知对方不宜饮酒仍劝酒,以及未尽合理注意救助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