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曹某甲和方某曾经是夫妻,两人育有一子曹某乙和一女曹某丙。2020年,由于感情破裂,他们办理了离婚手续,并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儿子曹某乙由曹某甲负责抚养,女儿曹某丙由方某负责抚养,双方各自承担自己孩子的抚养费用。协议还规定,在不影响孩子学习的情况下,双方可以随时探望对方抚养的孩子,或者每周在休息日定期探望,遇到节假日则根据孩子的意愿在对方住所度假。此外,双方还约定让孩子在成年前在上海接受完整的教育和医疗资源。
离婚后的一段时间内,方某能够按照协议顺利探望曹某乙。然而,2020年10月,方某和曹某甲因探望曹某乙的问题发生纠纷并报警。2021年3月,方某再次因曹某甲的父母阻止其探望曹某乙而发生纠纷并报警,随后在同月底对方某提起诉讼,要求解决探望权问题。2021年4月初,曹某甲将曹某乙交给自己的父母,带回某省的老家读幼儿园。同月,方某认为曹某甲没有亲自抚养曹某乙,没有尽到抚养义务,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曹某乙随方某共同生活,并要求曹某甲每月支付一定的抚养费。曹某甲则辩称,由于与方某在探望曹某乙的问题上矛盾不断加剧,才将曹某乙交给父母带回老家生活和上幼儿园,自己每天通过微信视频与曹某乙保持联系。2021年6月底,曹某甲将曹某乙从某省老家带回上海。
法院认为:
法院审理后认为,曹某甲和方某在离婚时就曹某乙和曹某丙的抚养问题达成了共识,但自离婚协议生效后至本案诉讼期间,曹某乙的生活状况发生了显著变化。曹某甲未能按照离婚协议保障方某对曹某乙的探望权,其父母还将曹某乙带回某省长达三个月,导致曹某乙长时间脱离了熟悉的生活环境。目前,曹某甲在外租房,与父母、前妻及前妻之子和曹某乙六人共同居住,且存在与前妻复婚的可能性,曹某乙的生活状况存在再次发生重大变化的风险,缺乏稳定性。而曹某乙本人也表达了希望与母亲和姐姐共同生活的愿望,这种愿望是真实且可信的,他与母亲和姐姐的关系更为亲密。尽管曹某乙尚未满8周岁,但即将年满6岁的他所表达的意愿也应得到适当考虑。综合考虑方某和曹某甲的居住条件、工作作息等因素,从保护未成年人利益的角度出发,目前由方某抚养曹某乙更有利于其成长。因此,法院判决曹某乙由母亲方某直接抚养。
申元律师总结:
关于子女抚养关系变更的法律要点:
约定的重要性:父母在离婚时就子女抚养问题达成的协议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但这并不意味着该协议是不可变更的。如果出现影响子女权益或身心健康的事实,另一方有权要求变更抚养关系。
探望权的意义: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义务保障另一方的探望权。如果拒绝配合甚至阻挠对方行使探望权,这可能成为法院变更抚养关系的一个重要考量因素。
子女意愿的考量:随着子女年龄的增长,其意愿在确定或变更抚养关系中的重要性会逐渐增加。即使子女未满8周岁,其合理的意愿也会被法院适度考虑。
抚养环境的稳定性:抚养环境的稳定性对子女的成长至关重要。频繁变动或可能出现重大变动的抚养环境,不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因此,法院在判决时会重点考虑抚养环境的稳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