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张女士和男方本是大学同学,毕业后二人都顺利找到了理想工作。结婚一年后,他们迎来了爱情的结晶。随着孩子的降临,家庭开支日益增大,为给孩子创造更好的生活条件,男方接受了公司的外派安排,自此,夫妻二人开始了分居生活。男方长期不在家,家中琐事都落在张女士一人肩上,无奈之下,她辞去工作成为全职妈妈。
尽管男方时常回家探望张女士和孩子,经济上也每月按时支付抚养费,但在情感交流方面,却逐渐减少。外派后,男方工作愈发忙碌,与张女士联系的频率越来越低,夫妻感情也在悄然发生变化。从最初的彼此思念,渐渐变得无所谓,甚至后来发展为互相猜疑。
就这样,在异地婚姻的第三个年头,张女士不堪重负,向男方提出离婚。然而,男方觉得二人感情尚存,不同意离婚。于是,张女士以双方已分居三年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张女士未能充分举证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因此判决驳回她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
依据《民法典》第 1079 条,“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且经调解无效,方可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此时法院应准予离婚。这一规定存在两个必备条件:其一,分居原因须为 “感情不和”;其二,分居时长至少 “满两年”。就张女士的情况而言,从时间上看,她似乎满足了分居两年这一条件。
然而,法律层面所指的分居,通常意味着夫妻双方不再共同生活,且不再履行夫妻义务,涵盖停止性生活、经济上不再协作、生活中不再相互关心与扶助等,即双方各自构建独立的生活方式。从张女士的描述可知,男方会回家探望,还给予经济支持,这在一定程度上显示出他对妻子生活的关心。
需要明确的是,夫妻异地居住并不等同于法律意义上的 “分居”。部分夫妻因就业、学习等因素身处不同地方,单纯地理意义上的异地居住并非法律所认定的分居。法律意义上的分居,是以夫妻双方因感情不和而不共同居住,且相互不履行夫妻义务为标志。当然,若异地生活的夫妻感情不和,也可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分居,但需提供如夫妻双方感情不和的书信等书证或其他相关证据。
申元律师总结: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夫妻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经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需着重强调的是,此处所指的分居,必须是基于夫妻感情不和这一特定缘由。因工作原因致使一方长期在异地工作,或是因学习需求一方前往外地求学,亦或是因住房困难等客观因素造成的两地分居,均不属于法律意义上可判决离婚的分居情形。此类因工作、学习、住房等非感情因素导致的两地分居,即便时长达到两年,一般情况下,法院通常也不会据此判决离婚。这是因为法律在判定离婚时,核心考量的是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而因感情不和的分居是判断感情破裂的重要依据之一 ,非感情因素导致的分居则不能直接等同于夫妻感情破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