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J公司与C公司于 2015 年 7月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将工程项目发包给J公司。而后发包人C公司要求J公司将工程承包给X公司。2016 年 8 月J公司与X公司签订《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一份,约定由X公司承包工程项目,为固定总价合同。X公司施工中出现了工程增量。
X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施工。完工后,C公司与X公司进行了结算,并认可了工程款为260 余万元。但J公司一直以不是合同主体、存在甲指分包问题,迟迟没有支付。X公司遂起诉至一审法院,一审法院支持了X公司的诉求,由J公司承担全部给付责任,J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争议焦点为X公司与J公司签订的《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是否有效的问题以及应当向X公司承担支付工程款义务的主体问题。法院认为虽J公司系受C公司指定与X公司建立分包合同关系,但J公司系自愿行为,不因具有指定分包行为就导致分包合同无效。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也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故分包合同有效。
在X公司履行完合同义务的前提下,J公司应当支付合同内对应工程欠款。但因合同外增项价款由C公司与X公司之间确认,该部分应由发包人C公司直接承担给付责任。故判决撤销原判,改判J公司与C公司在各自责任部分范围内向消防工程承担给付责任。
【典型意义】
实践中,发包人有时会利用自己优势地位,直接指定第三人为分包人,打破了“发包方--承包方--分包方”的模式,从而可能打破合同相对性。亦如本案,发包方C公司指定X公司为专业分包方,要求承包方J公司与X公司签订合同。
本案的审判结果明确了在出现甲指分包问题时,应严格依照合同相对性由承包方承担责任。但超出分包合同范围完成的工程量及其价款被发包人与分包人所确认的,发包方也应在超出部分承担给付责任,对审判实践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申元律师观点:
在建设工程领域的甲指分包情形中,严格遵循合同相对性原则来确定责任归属至关重要。严格依合同相对性承担责任,能清晰界定各方权利义务,有效避免责任的模糊不清和随意扩大化,保障合同各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建设工程领域的正常秩序。 如在实际操作中,遇到具体的合同条款解读、责任认定细节等问题,还需要结合具体合同内容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深入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