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借新还旧,担保人是否承担担保责任?

一、案情简介

2021 9 30 日,原告A银行作为贷款人,与被告B公司(借款人)正式签订了《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在这份合同中明确约定:借款金额为 37999000 元,借款用途为借新还旧。同日,原告A银行以债权人的身份,又与被告甲某(保证人)以及乙某(保证人)签订了《保证合同》 ,这份合同旨在为上述的借款提供担保。合同里清晰地规定:为切实保障B公司与债权人所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能够得到有效履行,保证人自愿为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形成的债权承担连带责任保证。被担保的主债权类型是贷款,本金数额为人民币叁仟柒佰玖拾玖万玖仟元整。同时,保证担保的范畴涵盖了主债权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所需的费用。

贷款顺利发放之后,B公司却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利息。不仅如此,在贷款到期后,该公司也未履行约定的还款义务。截至目前,仍拖欠借款本金 37699000 元,以及剩余的利息、罚息和复息尚未支付。基于此,原告诉诸法院,恳请法院判决支持其诉讼请求。

被告甲某在应诉后提出辩解,称自己是借新还旧贷款合同的保证人,而原告并未履行应尽的告知义务,所以他不应承担保证责任。

 

二、法院审理

原告A银行已严格依照《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的约定,向被告B公司足额发放了 37999000 元贷款。然而,被告B公司却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偿还借款本金与利息,这种违约行为明显违反了合同义务。按照合同规定,被告B公司不仅需要履行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责任,还应当承担因逾期还款所产生的违约责任。

对于原告A银行要求被告B公司偿还借款本金 37699000 元以及剩余利息、复息和罚息的诉讼主张,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该主张合理合法,予以支持。

在保证责任方面,被告甲某和乙某作为借款(即新贷)的担保人,在《保证合同》上签字确认。并且,双方明确知晓案涉借款的用途是归还债务。基于此,原告A银行要求被告甲某、乙某就案涉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法院同样予以支持。

针对被告甲某提出的抗辩意见,即其认为自己作为以新还旧贷款合同的保证人,原告未履行应尽的告知义务,故而不应承担保证责任。法院经审查认为,该抗辩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

此外,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告甲某、乙某在承担保证责任之后,依法有权向被告B公司进行追偿。

 

三、律师观点

在金融活动中,债权人为了避免自身权益遭受损害,往往会要求由第三人提供担保。而在 以新还旧这种特殊的贷款类型中,为了切实保护担保人的权益,法律对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设定了限制条件,目的就是防止担保人在不知情的状况下承担不必要的责任。

所以,在实际业务操作中,金融机构在签订 借新还旧贷款合同以及相应的担保合同时,务必要注意确认新贷担保人对 借新还旧这一情况是否知情,并将相关情况在贷款合同及担保合同中明确体现出来,以此来固定证据,避免日后产生纠纷。同时,担保人在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时,也应当格外留意贷款用途这一关键细节,全面了解担保风险,从而有效避免自身权益受到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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