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合伙退伙时投资款以借条形式返还能否认定为民间借贷?

一、案情简介

甲某乙某朋友关系2021年,二人决定合伙经营一家饭店。在合作模式中,乙某负责饭店的实际经营事务,而甲某则以投资人的身份参与其中。2021 年 4 月,甲某乙某转账 13 万元,这笔款项明确作为投资款注入饭店运营。

然而仅仅过了两个月,由于种种原因,甲某提出退伙。此时,作为实际经营者的乙某,向甲某出具了一张金额为 9.5 万元的借条。此后,甲某多次手持这张借条,向乙某催要 9.5 万元欠款,但乙某却始终未予偿还。

无奈之下,甲某选择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乙某偿还借款 9.5 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面对甲某的起诉,乙某提出辩解,声称他与甲某之间并非单纯的借贷关系,而是基于合伙开店所形成的投资关系。

乙某表示,当初二人各自出资 13 万元用于饭店经营,在甲某退伙后,他虽然确实向甲某出具了 9.5 万元的借条,但他认为这张借条并不能表明双方存在借贷行为。他主张,这张借条是在退伙结算过程中,基于双方合伙事务而形成的一种特殊债权关系,并非普通的借款债务。

 

二、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双方之间是否成立民间借贷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当事人通过调解、和解或者清算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不适用前款规定。本案中,双方虽为合伙关系,但在孙某退伙后,郑某向其出具借条,应当视为对于双方解除合伙关系的清算,故出借人也就是孙某主张的借贷关系成立,且该借贷行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及公序良俗,依法应予以保护。法院依据借条的出具背景、证据材料以及法律规定,认定双方已经通过借条对各自权利义务达成了一致。这种一致不仅具有约束力,也合法合规,因此孙某要求郑某偿还9.5万元借款本金及逾期利息,属于合理合法的诉求。最终,法院判决被告郑某偿还原告孙某借款本金9.5万元并支付借款逾期利息。被告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律师观点

在签订借条或者借款协议时,一定要注意把控细节部分,否则很容易引发纠纷。签订借条或借款协议是非常重要的环节,以下几点需要特别注意:第一,明确借款金额和期限。借条中要清楚注明借款的金额、还款期限、支付方式等内容,避免模糊不清;第二,写明利息约定。如果约定了利息,一定要明确利率,并确保符合法律规定;第三,借条必须有双方的签名、按手印或盖章,注明签订日期。第四,保留证据。出借人应保留银行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等能证明借贷事实的证据,这对诉讼中证明借贷关系非常关键。


如果你有任何法律相关问题咨询

请留下你的信息

我们尽快给您回复

在线提交留言

提交
咨询
热线
021-67862256
虹桥办公地点: 上海市闵行区申虹路663号鱼跃大楼3F
松江办公地点: 上海市松江区莘砖公路3989号3楼
Copyright ©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联系我们-华纳万宝路公司客服办理开户电话19989979996(华纳业务办理)  沪ICP备202202862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