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个人施工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可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

基本案情

2021年,朱某将某劳务公司承包的月亮苑18#、19#工程发包给刘某进行劳务施工。双方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约定合同价款按图纸加变更后的结算建筑面积计算,单价为每平米175元。付款方式为:基础完工支付5万元生活费,每月按形象进度支付50%工程款(以甲方付款为准),主体完工支付总金额的90%,余款在架子拆完后两个月内付清。2023年5月24日,朱某与刘某签订《补充协议》,因18#工程材料供应推迟施工,约定18#劳务费每平米增加20元。

合同签订后,刘某依约施工,某劳务公司以借支形式支付刘某工程款674000元。工程竣工后,朱某结算确认刘某施工的工程劳务费总计1509565元,扣除已借支的674000元,尚欠835565元。刘某多次催要剩余劳务费未果,遂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经劳动监察大队协调,某劳务公司于2017年1月26日支付劳务费417500元。至此,朱某仍欠刘某劳务费418065元。

刘某提起诉讼,请求:

 

1、判决被告朱某、某劳务公司连带支付工程款41806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23293元。

2、判决被告某房产开发公司在欠付劳务款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

庭审中,朱某承认欠刘某工程款的事实,但称因某劳务公司未支付工程款,故无法支付刘某。某劳务公司辩称,虽将工程分包给朱某属实,但已付清朱某工程款,且未与刘某签订合同,依据合同相对性原则,不应承担付款责任。同时,某劳务公司称某房产开发公司仍欠其工程款500万元。某房产开发公司则辩称,其与某劳务公司签订合同时明确禁止肢解分包,仅与某劳务公司存在合同关系,与朱某、刘某无合同关系。且朱某、刘某无施工资质,即使合同真实,也属无效。此外,某房产开发公司已向某劳务公司付清工程款,不存在欠付情况。

法院观点:

刘某不具备建筑施工企业资质,其为个人承包而非企业承包,且未取得劳务作业的法定资质,因此其与朱某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应认定为无效。然而,鉴于本案所涉建设工程已经验收合格,刘某有权要求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故对其主张朱某支付工程款41806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23293元的请求,应予以支持。某劳务公司将工程转包给无施工资质的朱某,应在未支付工程款的范围内对朱某拖欠刘某的工程款承担支付责任。某房产开发公司亦应在未支付工程款的范围内承担相应支付责任。尽管某劳务公司和某房产开发公司辩称未与刘某建立合同关系,但未提供证据支持其主张,亦未证明是否已将涉案工程款全额支付给朱某,因此其抗辩理由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申元律师观点

在本案中,被告朱某缺乏相应的施工资质,因此朱某与某劳务公司之间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应被认定为非法转包。朱某在施工过程中,又与刘某签订了劳务分包合同,形成了劳务分包关系。然而,刘某同样不具备法定的劳务作业资质,尽管其与朱某之间的合同因资质问题而无效,但由于涉案工程已经通过验收且质量合格,刘某有权依据合同中关于工程价款的条款要求折价补偿,这一请求应得到支持。当实际施工人向发包人主张权利时,法院应将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追加为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的建设工程价款数额后,法院应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的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在劳务承包领域,个人承包现象较为普遍,且常出现多层转包的情况。当个人向合同相对方(即发包方)追讨工程款或劳务费时,建议将建设方和发包方一并列为被告,以便更有效地维护自身权益。在此过程中,应由建设方和发包方承担举证责任,证明是否已完全支付工程款或劳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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