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9年3月,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服务协议》,约定乙公司接受甲公司委托代办服务事宜,若因甲公司的原因导致没有成功办理,应在3日内退还已收取的中介服务费。协议签订后,甲公司先后向乙公司支付了中介服务费共计225000元,并提供相应材料。但乙公司未办理服务事项。
乙公司为自然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王某为乙公司的唯一股东(持股比例100%)及法定代表人。2020年6月,经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通过,乙公司办理了注销登记,注销原因为“股东会决议解散”。落款日期为2020年6月的“乙公司股东决定”上载明“所有债权债务已经完结”,股东签章处有王某签名字样。后甲公司多次向乙公司询问,乙公司表达出退款意愿。但迟迟未退还款项。
仲裁委观点
最终裁决王某应向甲公司返还已支付的全部款项。
申元律师观点
近年来,在公司注销后请求股东、清算组承担原公司的民事责任的案件频发。此类案件公司注销后,未签署合同的原股东是否可以受原合同仲裁条款的约束,继而承担合同项下的相应债务。
在实践中,仲裁的主张可分类为“法定型”和“意定型”。“法定型”即仅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主张原股东受仲裁条款的约束。“法定型”包括恶意处置公司财产、未依法清算注销等等。“意定型”指依赖原股东作出的愿意承接原合同权利义务的书面文件据以主张其受仲裁条款约束。仲裁协议实为当事人意思表示,在原股东作出愿意为注销前公司的未结债务承担责任的意思表示时,其即应受原合同仲裁条款的约束。本案即属于“意定型”,王某在办理乙公司的注销登记手续时承诺“所有债权债务已经完结”,并对相应后果愿意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