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施工存在不符合规范的质量缺陷,并因此造成他人损害的责任承担。

基本案情

某发展公司将小区景观绿化工程发包给某建设公司施工,某发展公司提供的设计施工图没有附设计说明、施工标准及工艺要求。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已过质保期后,业主王某某被凉亭一侧的金属网板倒下砸伤。经查,某建设公司施工时采用的连接金属网板与凉亭木质结构的工艺过于简陋,凉亭材质与潜在使用风险不匹配,施工存在质量缺陷。法院判决某发展公司与某建设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现某发展公司承担责任后,向某建设公司追偿。

 

裁判结果

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对方对损失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少相应的损失赔偿额。该设计施工图是由某发展公司委托并提供,该图纸没有附设计说明、施工标准及工艺要求,本身有瑕疵。同时,某发展公司作为建设单位没有在竣工验收记录上签字、盖章,验收单上还有多项抽查内容未填写,可见竣工验收没有完全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规范实施。综上,某发展公司对损失的发生也有过错,法院认定应由某建设公司承担50%的损失赔偿责任。

 

申元律师观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承包人有偷工减料、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等施工行为,造成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工程验收属于过程性验收,工程验收合格并不代表工程质量没有缺陷。施工时已存在的质量缺陷,即便已过质保期,承包人负有瑕疵担保责任,仍应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同时,发包人对该损失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少承包人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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