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个人(包工头)承揽工程是否可以主张管理费、规费和税金

在建工领域,转包分包现象较为常见,很多是由个人(包工头)组织农民工进行施工。施工过程中通常不签订正式合同或合同条款不够明确,一旦发生纠纷,往往需要通过司法鉴定来确定工程费用。司法鉴定的费用项目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施工设备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规费和税金等。然而,工程发包方或转包方常常以施工方为个人而非企业为由,拒绝支付企业管理费等费用。在这种情况下,个人施工方是否能够要求支付企业管理费等相关费用?

基本案情

王某某通过甲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承接了甲公司厂房的施工项目,工作内容包括木工、瓦工、混凝土和钢筋等劳务作业,但双方没有签订正式的施工合同。王某某随后组织工人完成施工,期间甲公司支付了部分工程款。由于双方在工程款结算和剩余款项支付上无法达成一致,王某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公司支付约90万元的欠款。

甲公司则辩称工程款已全部结清。王某某请求对工程价款进行司法鉴定,鉴定结果显示工程价款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施工设备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规费和税金等,总计约160万元。王某某对鉴定结果表示认可,而甲公司则认为王某某作为个人施工者,没有相关资质,因此无法产生企业管理费和规费支出,且未向甲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故管理费、规费和税金不应予以支持。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可以参照合同中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对承包人进行折价补偿。由于双方未对工程价款及计价方式作出约定,因此可以依据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并结合政府指导价,通过司法鉴定来确定工程价款。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发布的《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13]44号)规定,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按照费用构成要素划分为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规费和税金。根据该规定,管理费、规费、税金都是工程造价的组成部分,各部分构成了一个有机的整体,共同反映了工程的造价,工程造价是否计取管理费、规费、税金与施工人的资格无关。在本案中,双方未约定不计取管理费、规费、税金,因此应将管理费、规费、税金计入工程造价,否则会导致双方利益严重失衡,违反公平原则。最终,莱芜区法院判决甲公司支付王某某工程款80余万元。甲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驳回了甲公司的上诉,维持了原判。

申元律师观点:

目前,法律对于个人(如包工头)承揽工程时是否可以主张管理费、规费和税金没有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对此也存在不同看法。

 

结合已有裁判案例,本文认为:如果双方签订了合同,并且合同中约定按照政府定额来确定工程款,那么该约定可以作为双方结算的依据。如果双方没有明确约定,工程款的确定就需要根据合同订立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结合政府指导价来进行司法鉴定,这两种计价方式在本质上是相似的,都应当包含管理费、规费和税金。

此外,在司法实践中,个人通常无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而通过其他途径开具发票又可能涉及执行问题,往往难以执行。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发包人或转包人要求扣除税金,可以灵活理解为要求赔偿相关损失或免除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义务。

最后,目前工程层层转包、分包现象较为普遍,工程末端往往由个人(包工头)组织农民工进行施工,个人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如果仅因为个人不具备主体资格就不予计取管理费、规费和税金,势必会造成利益失衡,违反公平原则。而且双方对于个人不具备主体资格都是明知的,双方均存在过错。在这种情况下,应当按照正常的工程造价来计取费用。如果予以扣除,发包人或转包人就会支付较低的工程款,从而从自己的过错中获取利益,这违反了基本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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