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园林景观等附属工程合同的专业承包人是否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基本案情:

2020年4月15日,某园林公司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了《景观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某园林公司负责承建某房地产公司开发的某小区的景观工程。合同签订后,某园林公司完成了合同中约定的景观工程施工,并且该工程已经通过了竣工验收。随后,垫江县法院委托某造价咨询公司对工程造价进行了司法鉴定,确定工程造价为18749706.49元。某房地产公司已支付工程款14331178.59元。垫江县法院判决某房地产公司需支付某园林公司工程款4418527.90元及资金占用损失,并驳回了某园林公司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主张。某房地产公司对此判决不服,提起上诉。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认为:

垫江县法院认为,由于景观工程是某房地产公司开发的小区的附属工程,而该小区的住宅项目已经交付给居民业主使用,景观工程涉及的公共区域已成为业主共有财产,与业主的日常生活密切相关。因此,景观工程不适合被用作折价或拍卖的对象。此外,某房地产公司开发的小区主体工程并非由某园林公司承建。因此,法院不支持某园林公司关于对某房地产公司开发的小区项目工程折价或拍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的主张。

申元律师总结:

园林景观等附属工程合同的专业承包人在主张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时会受到一定的限制,比如小区园林景观。小区的园林景观是居民日常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满足了居民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承包人仅负责小区建设中的景观工程,这部分工程属于整个小区的附属设施。法院在审理时会充分考虑小区住宅已经交付给居民使用的情况,以及园林景观与居民生活的密切关系,依法认定园林景观不适合作为折价或拍卖的对象,因此不支持承包人关于优先受偿权的主张。这是对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适用范围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并对保障小区居民的居住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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