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2 年,甲因资金周转需求,向乙借款 20 万元。乙通过微信转账交付 10 万元,以银行转账的方式交付另外 10 万元。同日,甲出具借条及收到条。之后,甲陆续向乙还款 6 万元。2023 年,甲因意外不幸离世。甲的第一顺位继承人包括父亲、母亲和儿子丙 。经查明,甲的遗产有一处单独所有的住宅。然而,甲的父亲、母亲和儿子丙均出具书面声明,放弃对被继承人甲遗产的继承。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乙与甲之间的借贷行为,并未违反我国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该借贷关系合法有效。乙按照约定向甲出借了 20 万元款项,在借款到期后,甲已偿还 6 万元,那么甲仍负有向乙偿还剩余 14 万元借款本金的责任。
在本案中,甲的父亲、母亲及儿子丙,均未能向法院提交证据,以证明甲生前指定了遗嘱执行人,同时也无法证明继承人之间曾推选过遗产管理人 。尽管甲的父亲、母亲及儿子丙均以书面形式向法院表明放弃对甲遗产的继承,但他们并未提供相关证据,证实已将遗产管理权移交给甲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村委会。所以,法院判定甲的父亲、母亲及儿子丙,依然是甲遗产的实际管理人。甲的父亲、母亲及儿子丙,作为甲遗产的实际管理人,理当履行处理甲债务的职责。
因此,甲的父亲、母亲及儿子丙,负有在其管理的甲遗产范围内,协助清偿债务的义务。
律师观点
债务人死亡并不意味着 “人死债消”。在法定继承人未能向法院提供证据,以证实已将遗产管理权移交给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村委会的情形下,由于不存在 “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 这一事实,因此不应引发 “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 的相关诉讼。在此种情形下,法院有权认定法定继承人仍为实际遗产管理人。作为实际遗产管理人,他们应当依法履行处理被继承人债务的职责,即在其管理的被继承人遗产范围内,承担协助清偿债务的义务。这不仅是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的需要,更是遵循法律精神与社会公序良俗的必然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