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违反招投标法订立的合同是否无效

基本案情

20179月18日,B建公司通过招标、投标程序中标A地产开发公司建设的X时代广场项目。案涉工程会议纪要显示,20176月6日起,施工单位C建公司D建公司进场施工。双方当事人一致认可B建公司20178月进场施工。

201710月2日,建设单位A地产开发公司、监理单位、承包单位签订开工报告。201711月15日,A地产开发公司B建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B建公司承包案涉工程,承包范围包括设计施工图纸的内容(不含土方开挖、支护及降水、二次装饰装修项目及发包人指定的项目),开工日期201710月2日,竣工日期201912月19日,合同价款暂定600000000元。

B建公司X时代广场综合楼项目部与其他相关单位签订消防等工程专业分包合同,A地产开发公司也将幕墙等专业工程分包给其他施工单位。

发生争议B建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等,并判令A地产开发公司支付拖欠工程款300000000元,对X地时代广场综合楼折价、拍卖和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支付违约金270万元及迟延付款利息。A地产开发公司反诉B建公司应继续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等,并支付违约金100万元,对工程质量不合格部分对应价款进行扣减。

 

一审法院观点

一审法院认为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存在招标前就进场施工,存在先定后招、明招暗定的情形而无效。

二审法院观点

二审法院认为对合同效力的审查是法院依职权主动审查内容,虽然各方当事人主张合同有效,但因存在串通招投标行为,案涉合同无效。

 

申元律师观点

司法实务中,中标是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施工合同的前提条件,只有符合法律规定的中标,才能形成合法有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关系。

因此无论是必须招投标项目还是非必须招投标项目,一旦确定采用招投标方式订立合同,即应当受到《招标投标法》约束,要通过规制招投标行为以维护建设工程领域的招投标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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