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1年5月,甲某入职A公司,在饲养员岗位从事饲养工作。
2023年7月11日,甲某以A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保且未足额支付加班费等劳动报酬为由,向A公司提交书面《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
双方因对劳动报酬存在争议,随后,甲某向仲裁机构提起劳动仲裁,劳动仲裁机构裁决驳回了甲某要求给付2021年5月5日至2023年7月11日期间延时加班费差额、法定节假日加班费差额的仲裁请求。甲某不服该仲裁裁决,遂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甲某向法庭提交的工作安排记录不能完整反映2021年期间内的加班情况,未能尽到举证责任,故对于该期间的加班费不予支持。对于甲某提交的2022之后的微信员工群记录及群内的工作安排记录可以证明其加班事实,故予以采纳。最终判决A公司支付甲某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期间休息日加班工资差额23971元、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差额6723元。
律师观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二条,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对于员工来说,遵循公司的考勤和加班管理规定,办理加班审批是非常必要的。同时,保存好加班申请表、考勤记录和工资条等能够证明加班情况的材料,可以在出现劳动争议时作为有力的证据。对于雇主而言,清晰地规定加班审批的流程和步骤,有助于规范加班行为,降低因加班问题引发的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