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口头担保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案情简介

甲是一家专注于为当地蟹农供应优质饲料的商店老板。2023年7月,通过乙的引荐,甲认识了螃蟹养殖户丙。由于养殖螃蟹的成本较高,丙资金紧张,希望甲能暂时赊欠部分饲料费用,并承诺一旦年底螃蟹售出,会立即支付饲料费用。在乙的协调下,甲同意赊给丙价值51900元的饲料,丙为此出具了欠条,但乙并未在欠条上签字。后来,丙未能按时偿还欠款,甲将丙和乙一同告上法庭,要求丙支付饲料费用,并要求乙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法院审理

本案中,法院审理认为,保证合同须为要式合同,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形式,即书面形式,口头的保证不能成立保证合同。本案中的原告甲与被告乙之间不存在书面保证合同,不具备法律规定的形式,因此,原告甲要求被告乙承担保证责任,法院不予支持。故法院判决被告丙支付原告甲欠付款项51900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观点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五条的规定,“保证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债权债务合同中的保证条款。如果第三方仅通过口头承诺提供担保,一旦发生争议,由于缺乏书面证据,将难以确定责任归属。因此,在签订保证合同时,应采用书面形式,明确记录被担保的主债权类型、金额、债务人的还款期限、担保方式和担保范围等关键条款。同时,保证人和债权人应在合同上签字,以确保在出现纠纷时能够有效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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