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借款人甲与某银行签订《个人借款合同》,双方就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借款时间、送达地址等内容进行了约定,甲同意按照送达地址信息进行直接邮寄以及通话、手机短信等电子送达;法院按送达地址向借款人邮寄送达相关文书时,若发生无人签收、拒收或被退回等送达不能情形的,则该文书退回之日即视为送达之日。
后甲未能按期履行偿还义务,某银行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过程中,法院通过短信、电话多次送达诉讼材料未果,后通过中国邮政法院专递向甲邮寄送达,经邮政工作人员五日三投,邮寄的诉讼材料被退回。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法院依法按合同约定送达地址向甲送达了应诉材料,甲虽未签收,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依法应视为送达。经依法开庭缺席审理,判令甲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银行借款本金及利息、罚息、复利。
律师观点
合同是基于双方的共同意愿而形成的。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填写的地址被视为有效的送达地址,并在合同中约定相关条款,这是他们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并且有责任确保这些地址的有效性。当事人通过合同约定送达地址,并自愿承担因法院无法送达至该地址而可能产生的诉讼后果。法官建议,在签订合同时,当事人可以约定送达条款,以便于在将来发生诉讼时能够顺利送达诉讼材料,从而缩短诉讼流程。